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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还构不成“诈捐”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3月18日08:46
  3月16日,章子怡在沉默两个多月后公开回应捐款风波,但网民对她的解释却不予接受,并提出诸多疑点。17日,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沈阳律师——

  影星章子怡“诈捐门”风波近两个月,16日网上公开了她亲自在内地媒体上的回应,她坦承缺乏办慈善活动的经验,强调会承担责任。但是,很多网民对她的解释却并不接受。3月17日,针对网友的质疑,记者采访了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文舸,他从法律角度解析了章子怡虚报慈善捐款一事的责任区分。

  质疑一:

  章子怡的行为是否属于诈捐?

  网友质疑:2008年四川地震后,章子怡以个人名义向中国红十字会捐了100万元人民币,实际上仅有84万元到账,直到近期才补足16万元。章子怡是不是该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从我国现有法律看,章子怡向地震灾区以个人名义捐款,出现了说的多而捐的少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构不成“诈捐”。“诈”属于民事欺骗,是指将别人的钱骗到自己手里占为己有。慈善捐款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应尽的义务,没有落实到合同中就不发生法律效应,这种情况下,捐款数额允许发生变更或者解除。

  质疑二:

  章子怡隐瞒募捐数目属于侵占罪吗?

  网友质疑:2008年5月21日,章子怡在戛纳电影节上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其中现场募集到的钱数为1392.36美元,这笔钱的去向不明,章子怡也没有公开现金所进的账户。这是否构成侵占罪?

  律师解答:如果章子怡募集到的1300多美元进了个人账户,此数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以上就构成了非法占有,属于侵占罪。但从目前情况看,章子怡并没有公开这笔钱的去向,如果她能够说出没转交到相关慈善机构的客观原因,就构不成侵占罪。

  质疑三:

  章子怡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网友质疑:既然章子怡表示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那么为何一个月之前她的经纪人纪灵灵要出面承担责任,并对章小姐而不是广大群众道歉呢。章小姐为何不在那时站出来表示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解答:章子怡捐款数额与实际不符,她延迟公开事情真相,确实处理不当,可是道歉时间的早晚构不成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个人慈善捐款没有法律约束,捐多捐少只是个人自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以实际发生为准。这种口头捐款实则没捐或少捐的行为,只能用道德、人品来衡量,可以说此事件已经让章子怡的个人信誉度大打折扣。

  记者感言:章子怡在沉默两个月后,不堪舆论压力公开回应“诈捐门”风波,她应该早就想到“眼泪”并不能解决问题。在“不差钱”到补足钱的过程中,章子怡和其经纪人都没有面对现实,没有意识到这件事在过了一年多以后才被曝光,本身就已涉及了道德诚信问题。章子怡想挽回局面,就应该公开事情的所有真相,道歉也该是充满诚意的,而不是开脱和推卸责任。

  本报记者唐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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