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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技术含量很高反腐严打对策须同步跟进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8日12:39
  核心提示:

  日前,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52个“不准”。其中,许多“不准”剑指近年来发生的新型贿赂和不正之风。

  纵观近期我省惩处的腐败案件,其中不难发现这些新型贿赂的“身影”:台州、丽水两市的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之所以落马和低价购房有很大关系;温岭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吴宗斌就曾向求他办事的人借了10万元,虽然打了借条,却始终不还……

  行贿受贿,群众深恶痛绝;反腐倡廉,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形形色色的新型贿赂为何还屡禁不绝?

  新型贿赂,“技术含量”很高

  “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

  丽水市国土规划院原院长郑宏峰可谓是收受新型贿赂的“高手”,他已于去年被查处并被判刑,因为其涉案金额之多,被人称为“丽水第一贪”。

  如何做到既不收现钱,又能搞到钱呢?在这个问题上,郑宏峰颇花费了一番脑筋,最后想到“技术入股”这个花招:2002年,郑宏峰在丽水市某土地开发整理公司参了“干股”。

  果然,“干股”给他带来了大笔的收益:2004年,他收到70万元的“项目分红”;2005年和2006年,他又得到13万元和27万元的“分红”。他之所以得到这些钱,明白人都知道,并不是因为他的专业技术,而是他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所起的作用。之后,郑宏峰又玩起另一个花样——“借钱”。2005年1月,郑宏峰为购买别墅,“借”了杭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送的30万元;2005年7月,又“借”了这家公司10万元。

  每次借钱,这家公司负责人李某都不敢拒绝,因为公司的许多业务都和郑宏峰有关,其中很多还是郑宏峰帮其介绍的,如果拒绝,说不定连钱都收不到,事后更不敢向郑宏峰讨要。

  在我省近期查处的受贿案中,除了入“干股”和“借钱”外,低价购房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新型贿赂方式:台州、丽水两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就因为低价购房而“落马”,有趣的是,两人均低价购买了3套房子;仅花27万元就买下了一套价值42万元的商品房,平湖市乍浦镇原镇长熊华也因低价买房而被起诉……

  在因低价购房而“落马”的官员中,最“猛”的当数湖州吴兴区司法局原局长朱海毛。2005年,他看中了4间店面房,虽然他出的价格过低,但朱海毛坚决要买,最后,有求于朱某的中间人苏某只好“补贴”房东30万元。

  “隐蔽性强,是新型贿赂的典型特点之一。”一位知情人说,如有的人通过入股等貌似合法的经济行为来掩盖犯罪事实;有的通过特定关系人等第三人出面以各种名义迂回收受贿赂;有的则是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收受贿赂……

  魔道之争,攻防仍在进行

  虽然“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新型贿赂并没有因此止步。行贿和受贿双方在贿赂过程中精心谋划、反复揣摩,寻找“突破口”,新型贿赂方式和手段又出现新花样。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原科长竹建国“首创”一个新名目——“炒股损失补偿费”。

  这笔钱看似合理:某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绍兴工作站站长寿某向竹建国推荐了一只所谓有内幕消息的股票,称是包赚的。竹建国就买了该股票,结果这只股票大跌。为此,竹建国损失3万多元。寿某觉得很过意不去,于是到竹建国办公室,送给他两万元现金,声称这是对他炒股损失的补偿。其实,寿某送这笔钱另有原因:他听说竹建国股票亏损后有些不高兴,再加上环评业务还需要竹建国继续关照,于是便借这个名义给竹某送钱。

  送钱,一些官员不敢收;送有价证券,容易被查到。于是购物卡、烟票、汽油券就开始成为新的受贿物品。

  随之而来的,则是一大批官员的“落马”:缙云县水利局原副局长楼志峰的受贿物品中,就有汽油卡和中华香烟票32张;松阳县古市镇原镇长江东明则收了购物卡;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基建办公室原副主任陈和民“胃口”不小,收了银联卡、加油卡、购物卡等;乐清市虹桥镇副镇长周万炯受贿物品中花样更多,有购物卡、加油卡、充值卡、香烟券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型贿赂的“制度土壤”没有得到彻底更换。记者调查发现,新型贿赂之所以发生,往往和具体某事项的违规操作,甚至无规可循有关。

  永嘉县枫林镇原镇长谢纯成就因为出面将包工头张某介绍给田寮村干部,帮助张某顺利取得承包资格,并在之后的施工中对张某关怀备至,并由情妇章某出面收取5万元“回扣”。在这一过程中,谢纯成未遇到任何阻力,只因他准备和章某分手,才被章某举报而“落马”。

  制度建设,方能斩断黑手

  “之所以出现新型贿赂,与相关制度还没有跟上有关。”一位知情人士说,和以往的贿赂局限于传统的“财物”界限和范围不同,新型贿赂已开始向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领域延伸。其实,近20年来贿赂物品的“边界”在不断前移:在上世纪80年代末,烟、酒、西服、收录机;1992年后,音响、录像机、彩电等家电,尤其是需要有特别指标的进口彩电;1998年后,进入“现金为王”的时代;随着福利房取消、商品房登堂入室,本世纪初,房产成为贿赂物……现在,为了更隐蔽,一些新型贿赂开始不断发生。

  此前,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国在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时认为:犯罪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手法日益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犯罪形式更趋复杂,犯罪手段更趋隐蔽。

  面对众多的新型贿赂。今年全国两会前夕,中央再出反腐重拳,8大方面“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新增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等要求,甚至连婚丧嫁娶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表示,相关制度哪里有缺陷,哪里就会“补上”,52条禁令中所提到的内容,可以用进一步细化的制度加以辅助,预计能对多发的新型贿赂产生遏制作用。 (来源:《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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