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法院判离婚案开乌龙传票 男女方开庭时间不一致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0年03月20日12:16

  “乌龙”离婚案:法院传票男女方开庭时间不一致

  离婚案审理中,男方传票上的开庭时间是下午2时,女方传票上的开庭时间是上午9时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当事人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男方认为,法院给他的传票与女方传票的开庭时间不一致,一个是下午2时,一个是上午9时,这起离婚案存在“乌龙”,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起上诉。3月18日,这起离婚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女方失踪6年

  提起离婚诉状

  陈后现年35岁,家住陆川县大桥镇一个村庄。1998年,经人牵线,陈后与邻村的何文相识并结婚。婚后几年,他们育有二子。生活的重担压在小夫妻身上,但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于是两人携手去广东打工,赚钱抚养孩子。

  夫妻间,免不了要争吵。2003年10月的一天,何文与丈夫吵架过后,赌气离家出走,从此再未回丈夫身边。陈后为了寻妻,走了许多地方,从广州到深圳再到东莞,只要听说何文在哪里出现过,他就追寻到哪里。陈后过着飘泊的生活,每到一个地方,他一边打零工一边寻妻,却一直没有结果。

  2009年10月29日,何文一纸诉状递上陆川县乌石法庭。她诉称,由于夫妻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她于2003年10月28日离开后,至今没回过丈夫的家,两人分居6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将开庭传票送到了陈后的家里。陈后不在,他父亲陈某接过传票,但没签字。陈某收到的传票的开庭时间是“2009年11月20日下午2时”。快到开庭之日,陈某仍未见到儿子归来,便找到在陆川县政府信访办工作的李先生,咨询该怎么办。

  开庭时间在即

  发现时间有异

  李先生告诉陈某:“你要赶紧把你儿子没有收到传票的消息告诉法庭。”出于好心,李先生还帮这位老人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并于2009年11月20日上午陪同陈某去到乌石法庭。上午8时,乌石法庭一名姓李的女书记员接待了他们。他们把传票等材料递给李书记员,并向她反映了情况。

  李先生说,李书记员接过他们的材料一看,吃惊地说:“马上就要开庭了,你这张传票是下午2时开庭,女方的却是上午9时开庭。”她一边说,一边翻开卷宗给李先生等人看。李先生当时看到,女方传票上的开庭时间的确是“2009年11月20日上午9时”。

  李书记员随后打电话给法庭的刘庭长,然后对陈某说:“庭长叫我收下你们的材料,不用写收据。我一定转交到主办法官手上,请放心。”听完李书记员的交待,他们离开了乌石法庭。 法院对这起离婚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何文与陈后离婚,夫妻各抚养一子。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陈某感到吃惊,于是写材料向陆川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反映。陆川县法院有关领导也曾打电话向陈某了解情况。

  陈后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日,男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庭。陈后的两名代理人递交一份材料证明,陈后在深圳做工摔伤脚部,无法出庭。何文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

  主审法官归纳了两个庭审焦点:一是陈后的上诉理由有无依据,二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陈后的代理人称,一审时,陈后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传票记载的开庭时间与实际开庭时间不符;乌石法庭一名姓何的副庭长与何文是堂兄妹关系。综上,陈后的代理人认为,法院在一审中的审理程序违法。

  随后,两名代理人出示了李先生书写的一份证明材料。李先生在材料上写道:“乌石法庭的李书记员告诉他们‘一审是定在上午9时开庭,你这张传票怎么是下午2时的’……以上我所说的全是事实,如有虚构,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对于两名代理人的说法,主审法官说,从一审的案卷看,一审的庭审记录是“11月20日下午2时”,由法官范某独立审理,书记员是罗某,乌石法庭副庭长何某并非本案的审理法官。

  对此,陈后的一名代理人说,庭审记录时间有可能是事后补填的,因为3月17日他曾找到原书记员罗某(现已离开乌石法庭,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罗某告诉他“当天的开庭是在上午,女方传票上记载的时间也是上午,如果上面有人来调查,我会如实说出情况”。另外,乌石法庭副庭长何某是何文的堂哥是事实,在当地许多人都知道。为此,这名代理人希望二审法官进一步调查。

  是否属于“乌龙”

  纪检部门在查

  庭审结束后,记者到陆川县采访。陈后的的父亲说,据他了解,何文已经与另一男子有了小孩。作为家公,他不希望儿媳妇离婚,即使要离,也要双方坐下来讲清楚为什么要离婚、两个小孩如何抚养等等。

  李先生说,作为一名干部,他所说的全是事实,因为他亲自与陈某去到乌石法庭,看到的和听到的与他所写的证明材料是一样的。

  原乌石法庭刘庭长说,对于此事,他已收到陈某等人的反映材料。他说,主办法官说“时间没有错”。为此,他还反问了那位法官:“如果没有错,当事人为什么多处投诉?”刘庭长说,当时此案不是他主办,有些具体事情他不是很清楚,但对于陈某反映的情况,目前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文中男女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lianzhang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