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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清处置办收钱承诺缓刑 签协议办不成退款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3月21日01:53

《三湘都市报》供图
  浙江乐清的陈东晓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羁押275天”。她的婆婆涉嫌非法集资。其间,她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获得最轻处罚,自愿捐50万元“乐助款”,如未被判缓刑,50万元退回。

  事件

  为缓刑签乐助协议


  据陈东晓说,婆婆因涉嫌非法集资(已另案处理)被抓,因特定的亲情关系,乐清市处置办指令乐清市公安局以陈东晓曾于2007年2月份向朋友、同事共3人借款390万元的事实为由羁押,“羁押从2008年3月10日起,长达275天之久。”

  其间,乐清市处置办与陈东晓的父母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东晓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的父母自愿拿出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这样,陈东晓会被判缓刑,如未被判缓刑,50万元“乐助款”完璧归赵。这份协议被陈东晓认定为父母不懂法并爱女心切下的“无奈选择”,是被“变相敲诈”。

  就在存入50万元的当天,即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东晓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中院撤销刑事判决

  陈东晓被释放后坚信自己无罪并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并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同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据陈称,羁押期间她受到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陈东晓强调,自己借用同事、朋友的390万元在案发前已全部还给了债权人。“我没有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没有危害社会,跟婆婆的案件没有任何关联,是无辜的,乐清市处置办采取的是株连九族的做法,我要求退回被暂扣的70万元和50万元"乐助款",并重审案件还我清白。”

  协议照片网上疯传

  记者搜索发现,类似内容的帖文今年2月份就频繁出现在各论坛。直至最近一篇冠有新名词“乐助款”并配发大量图片的帖子出现。帖子最终经网民总结、梳理后“定稿”,并被疯狂转载。

  发帖人共上传了8张图片,包括:乐助协议书、50万元乐助款的存款回单、乐清市处置办收到乐助款的证明、温州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及陈东晓要求“获得公道”的报告。图片均盖有当事部门公章或有当事人的手印。

  协议书显示,作为乙方的陈加敏(陈东晓父亲)、杨碎兰(陈东晓母亲)愿意乐助高秋荷(陈东晓婆婆)、包建署(陈东晓丈夫的弟弟)、包建永(陈东晓丈夫)、陈东晓债权人解决部分债务,一次性乐助50万元现金。

  而乐清市处置办在给陈加敏开具的一份关于“收到你乐助的50万元乐助款”的证明中承诺,“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元乐助款由我办负责退回”。

  政府

  “本来不要但他们一定要给”

  据乐清市警方介绍,“高秋荷案”非常复杂,牵涉100多名债权人,高秋荷一家4人被判刑,涉案值1.8亿元,案发后还有1.1亿元没偿还。

  乐清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50万元乐助款是陈东晓父母自愿给的,“市政府本来不要,但他们一定要给”。同时还表示,即便给了乐助款,若法律不允许,也是判不了缓刑的。

  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也表示,“鉴于此情况属于主动赞助,且陈父态度比较诚恳,我们就同意先收下50万元,收到这笔钱后再将这50万元打到乐清市柳市镇处置办的专门账户里。”乐清市柳市镇处置办张主任证明:“我们专用账户收到50万元后,立刻把钱发到了债权人的手中。”

  而乐清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瞿维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流传的帖子内容并不全面,并表示“乐助款”的提法确实不准确,某大学法律教授认为这应该叫做“退赃款”。

  网民

  称“交换”践踏法律


  目前,该帖已在猫扑论坛、天涯论坛等各大网络社区流传。这一协议被网民理解为“花钱捞人”和“公权力对法律赤裸裸的践踏,是一种交换”,并称网络再次诞生荒唐的新名词——“乐助款”。

  针对“乐助款”的协议,有网民分析认为,“所谓乐助款,究其本质,就是以法律为载体的交换形式,有公权力干预司法、践踏法律之嫌。”

  质疑处置办作用

  在接受采访时,陈东晓说:“我知道,一直是处置办在左右这件事。”

  据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介绍,处置办是3年前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主要是为了处理非法集资,负责调解因非法集资产生的债权纠纷,没有行政处罚权利。

  “财命相连。债权人拿不到钱,极有可能发生命案,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称,“我们主要的做法就是"追讨为先"。”

  有网民认为,这种临时机构的好处是集中力量办事,但坏处是事后无处追责,“看似大家负责,实际大家都不负责。而且这种机构很容易引起司法紊乱,容易出现小组领导的意见替代司法意见和程序的现象。”网民建议,“乐清市政府应该接受网络民意的批评,查清事实,有错就纠,依法办事。”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

  “乐助款”里只有公权独乐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艳明

  有些荒唐事即使贻笑大方,也不过是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调料,不必当真;但是有些荒唐事,尤其是明显带有公权导演痕迹的荒唐事,则必须要问个究竟,远的如“躲猫猫”和动辄给批评政府部门的行为定性为“诽谤罪”,近的如再次诞生的网络新名词:“乐助款”。

  因为婆婆涉嫌非法集资,作为儿媳的陈东晓受到“株连”,被浙江省乐清市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275天”。其间,陈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的父母自愿捐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如陈未被判缓刑,则“乐助款”完璧归赵。

  说这起事件荒唐,不仅仅因为法治社会行至今日,竟然还会冒出涉嫌“株连”的案件,法律到了执法者手里,竟如同橡皮泥可以随意揉捏;更因为乐清市这个临时行政机构“处置办”,在“负责调解因非法集资产生的债权纠纷”的权限上,竟然扮演起当地公检法与涉案嫌疑人亲属之间“说客”的角色。

  第一层荒唐实在既令人愤慨又令人胆战,愤慨之处在于,在“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语境下,要一个人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是一种不顾个人权利的罪恶;胆战之处在于,“家长有犯罪记录,孩子不能上学”、“父亲上访,孩子不能报考司法院校”等的“株连”案件越多,说明一些地方的法治环境越恶劣。

  第二层荒唐估计很难被当地的“处置办”明确承认,该市市委宣传部的说法是“市政府不要,他们一定要给”,就在陈的父母“乐助”50万元的当天,陈东晓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样一种事实“巧合”给了公众无限遐想。吊诡之处还在于,如果陈东晓委实涉嫌犯罪,那么所谓“乐助”就是网友理解的“花钱捞人”;设若陈东晓与其婆婆非法集资无关,或者说没有涉嫌犯罪,那么公民的正当权利在被赤裸裸践踏后还要“乐助”,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事情。

  陈东晓在被释放后坚信自己无罪并上诉,事实证明,至少当事人本人是极其不“乐助”的,真正“乐助”的或许是以“追讨为先”的“处置办”,因为在收到50万元“乐助款”之后,其在自己的政绩簿上又可以划上一个红钩钩,至于司法是否公正,却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

  当地“处置办”的负责人讲,债权人拿不到钱影响社会稳定。对比温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中指出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处置办”的“稳定观”显露了行政权力的肆意无度。公平正义能不能像阳光一样普照到每一位公民,才是当地“处置办”最应该考虑的问题。所以,现在应该理清陈东晓到底有没有涉嫌犯罪,有的话,“处置办”以及50万“乐助款”是否影响了司法公正?没有的话,“处置办”需要将“乐助款”变成“乐还款”,并且赔偿损失,做自我整顿。

  见今日10版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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