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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印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3月21日10:04
  高检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检察官任职晋升实行宣誓制度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检察官今后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以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宣誓开始时奏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

  检察官宣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某某。”

  根据《宣誓规定》,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可组织重温誓词活动。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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