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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印发规定:检察官任职晋升宣誓成必须程序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22日11:08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下称《宣誓规定》),规定检察官今后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以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鉴于检察官等级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下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宣誓开始时奏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检察官宣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某某。”根据《宣誓规定》,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可组织重温誓词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这在我国检察史上还是第一次。检察官宣誓是管理检察官的重要制度,它的出台,将有利于对检察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官管理机制。有利于强化检察官职业精神,养成其职业习惯,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王比学)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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