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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今日开庭 第一被告七次辩护推卸责任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3月23日14:34

  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审央视大火案。徐威等21名被告人被控危险物品肇事罪。2009年2月9日,即元宵节当日20时许,央视新址园区施工区内开始燃放烟花。燃放引发大火,造成巨大损失。

  央视案·公诉人

  使用专门车证进入法院大门

  今天8时50分左右,来自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公诉人带着案卷,使用专门车证进入市二中院大门。

  2010年3月1日,市二中院正式受理央视大火案。

  原央视新址办公室主任兼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威等21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公诉。

  在长达9页的起诉书中,除交代了21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外,还披露了21人从包括6枚礼花弹在内的几百箱烟花爆竹进京到燃放过程中的工作分配,以及起火原因。

  4人组成公诉组证据复印件70余册

  据了解,市检二分院指派了4名检察官组成专案公诉组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组将围绕涉案央视新台址文化中心失火的原因、责任及指控罪名,依法支持公诉。

  此前,公诉方提供了70余册的证据复印件。

  央视案·起诉

  徐威负责组织安排

  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组织在央视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央视新址办综合处的邓炯慧等人负责内部筹办工作。

  沙鹏负责与烟花公司联系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沙鹏在受徐威委托后与刘发国、李小华、宋哲元共同商定,由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提供包括礼花弹(含6寸礼花弹)在内的烟花及燃放等工作。

  用汽车运送烟花进京

  2009年2月6日,在沙鹏的带领下,刘发国、曾旭等人再次进入工地查看燃放地点,并向陈代义提出解决燃放烟花的相关问题。陈代义即予以协助并联系中建央视新址项目部的李俊义安排烟花进入工地事宜。

  经李俊义同意后,2月7日刘发国伙同宋哲元、薛继伟、张炳建等人,使用汽车将烟花自河北省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营处仓库非法运至央视新址工地。

  由曾旭等人进行烟花摆放、填药、连线等工作。

  安排专人负责防火

  2009年2月9日,胡德斌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田可耕及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的高耀寿做好燃放烟花的安全工作。田可耕、高耀寿即分别通知李俊义及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安保部的陈子俊安排当晚燃放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

  陈子俊向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安保部负责人刘军汇报此事后,刘军未对燃放一事予以阻拦,当日,戴剑霄按照被告人邓炯慧的指示,为保障烟花燃放布置相关防火措施。

  高宏作为央视新址办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组组长,在得知要求在央视新址工地内燃放烟花后未加以阻止。

  2009年2月9日20时许,王世荣启动了燃放活动。

  第一被告人·辩护

  在央视大火案中,第一被告人徐威无疑是焦点中的焦点。为他辩护的康达律所的高子程是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

  昨天,高子程称他和律师安东艳将为徐威做罪轻辩护。

  一辩:罪名不成立

  徐威的行为不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物品肇事罪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中存在过失。徐威决定燃放烟花的行为不属于这个过程的范畴。

  二辩:不存在过失

  高子程认为,徐威作为央视新址办负责人,已经采取了大量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徐威作为主管领导确应承担责任,但是应承担领导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请法院予以认真考虑。

  三辩:行为与火灾无因果关系

  高子程说,徐威的行为与央视新址火灾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燃放作业单位负有申请报批义务,而三湘烟花公司未报批且未告知徐威需报批。

  烟花公司刘发国明知安全距离不足而进行燃放作业,徐威对此并不知情,仅是基于烟花公司具有专业资质,而相信燃放是安全的。

  易燃材料裸露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即使不是燃放烟花,也存在引燃的可能性。

  四辩:决定燃放不是直接原因

  根据危险物品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四个环节分析,本案中烟花在储存、运输、使用环节中均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才最终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徐威只在“使用”环节中可能存在过失。

  五辩:三湘公司是罪魁祸首

  三湘烟花公司在烟花的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六辩: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法定的消防安全义务。因此,施工单位对决定使用烟花应承担主要责任。

  七辩:火灾多种原因引发

  高子程认为,火灾事故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引发的。任一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如能依法依约办事,都可能会阻截这场火灾的发生。

  央视案·律师

  辩护意见“开庭的时候讲”

  昨天下午,记者对多名将参与庭审的辩护律师进行了采访。

  杨矿生根本没有接听记者的电话。他的助理表示,在开庭审理之前,杨律师不方便对媒体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细节。

  顾永忠则表示,辩无罪还是辩罪轻,“只能在开庭的时候讲,现在不能讲”。

  靳学孔律师表示,究竟是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自己要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而定。

  张雁峰律师也表示,辩护意见还没有最后定下来,“开庭的时候再看吧”。

  只准备提纲不提前准备辩护词

  张雁峰告诉记者,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律师都是不提前准备辩护词的,准备好的只是一份辩护提纲和根据在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理清的基本辩护思路,这样才能根据现场的情况灵活调整辩护内容。

  张雁峰律师称,他的书面辩护词将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官补交。

  赶到看守所最后一次会见

  据了解,央视大火案共70多本公安预审卷。很多律师只印了和自己的当事人有关的内容。

  昨天,很多律师赶到北京市看守所,与被告人做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

  离开看守所,第二天是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成了律师之间谈论的“热点话题”。

  单位职务和参与行为决定量刑

  不少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涉及到的被告人和单位很多,21个人分属于不同单位,工作性质也不一样。

  如果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决定量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有律师表示,要确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要从三个方面看。

  第一是被告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是被告人的具体职务和职责,因为职务决定了工作性质。

  第三是被告人具体参与了哪些行为,而且还要看行为和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的话关联度有多大。

责任编辑:新闻公共帐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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