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单位违规查乙肝员工可举报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3月23日15:36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我省一些求职者纷纷打电话进行咨询。昨日,针对通知要求,省人社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政策解读。
入学、就业体检不得查乙肝
据了解,《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违规查乙肝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按照《通知》要求,目前我省已经要求各地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对用人单位违规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劳动者可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专线进行相关政策咨询。
“对于用人单位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将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纠正、制止,并按照《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我省正在严查用人单位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单位依法进行严格查处。(记者刘佳雪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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