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沈阳日报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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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买了假种子如何索赔?
李先生问:2009年2月,我与本村共90户农民从某种子公司购买了“五选一号”水稻种,并按照说明书进行育苗和种植。可是到了水稻成熟期,我们种植的近1800亩水稻几乎绝产,损失近80万元。2009年12月,经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各农户所种植的同一批购自某种子公司的水稻种均为“系选一号”,该品种在当地易感稻瘟病,田间发病率100%,损失率接近100%。请问这家种子公司销售的是否为假种子?90户农民的损失通过何种途径能得到赔偿?
律师诊断: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种子公司出售的这批种子为“系选一号”而非“五选一号”,属于销售假种子行为。
《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而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吕良德、刘越岭整理)
本期律师:李红波,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现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秘书长,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民事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公司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