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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程师大会上被不点评批评 告上法庭讨要名誉

来源:海力网-半岛晨报
2010年03月25日00:43

  认为单位负责人在大会上不点名批评了自己

  女工程师一怒上法庭:还我名誉来!

  前日13点30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在甘井子区法院营城子法庭审理。53岁的女工程师状告自己所在的大连某公司,起因竟是该公司负责人在一次大会上对“某员工”进行了多次不点名批评,而女工程师从负责人对“某员工”多个特征的描述中惊讶地发现:“某员工”竟然就是她。最让女工程师接受不了的是,负责人的讲话最终以报告的形式出现在全体员工面前,被组织讨论了两个月之久。

  大会后陷入噩梦

  王女士今年53岁,1980年进入大连某公司任技术处工程师。在近30年的工作中,王女士曾被授予“巾帼双文明标兵”和“十佳敬业职工”等荣誉称号。

  但2007年5月,该公司的一次大会让王女士陷入噩梦之中。在这个“大讨论动员会”上,该公司负责人做了一个报告。报告中谈到了多个员工的问题,其中有些是点名批评,有些则是不点名批评,而不点名批评则主要围绕一名技术处的工程师展开,这个报告最终还形成了文字材料,组织全体职工讨论了两个月之久。

  报告第11页提到:“我们技术处有个工程师退休了,她自己也讲了,我们有些同志也反映了,她退休之前把她的工作笔记和所有的计算资料全部销毁”,第27页又旧事重提:“我刚才讲到走了一个人,这个人把资料都烧了,都撕毁了,又把公司告上了法庭。我要讲的是什么呢?她一个月拿两千多,我后来对上号了,就她那样儿值两千多吗?”“她那个学历值那么多钱吗?”“这个工程师一个月拿两千多,最后还嫌少,这么闹腾不是净给公司添麻烦吗?”

  昨日,王女士告诉记者,报告一出,她立刻确信这些不点名的批评是针对她的,此后的两年多里,她一直焦虑,失眠,精神烦躁。

  怀疑公司在报复

  “我不认为那是‘不点名批评’,我认为那是诽谤,是对我的报复!”王女士说,“按照规定,我应该在55周岁办理退休,可2007年2月,我们公司强行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我当时才50周岁。我便依法申诉,后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了我们公司非法办理的退休手续,恢复了我的在职身份。还有,我们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4月,我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此事,我们公司被限期整改并被处以巨额罚款。就因为这两件事,我才遭到了诽谤和报复。”

  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多了,王女士为什么现在才告公司呢?王女士说,她在恢复在职身份后,在半年的时间里被公司单方面调岗,并两次降低工资。2009年2月,公司又以遭遇金融危机为由让王女士回家待岗。“全公司技术人员只有我一人被要求待岗,其他待岗人员每月能拿到500元生活费,而公司每月却只给我360元的最低生活费,导致我在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年的时候,再次被剥夺工作的权利。”

  法庭争论很激烈

  昨日下午3时许,庭审结束。王女士的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张春艳向记者介绍了庭审情况。

  开庭后,王女士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该公司辩称,此案是单位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属于劳动纠纷,而非名誉权纠纷,请求法院对王女士的诉讼予以驳回。该公司负责人所做报告中并未指明是王女士,不应对号入座。而且,该报告是在特定场合下,公司负责人以个人角度对员工的评价,报告也没有捏造事实及诽谤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对王女士名誉的侵权。

  但王女士一方则认为,该报告关于“工程师”的批评有特定指向。因为报告中指出,这个工程师是“技术处”的、“一个月挣两千多”的、“告”过该公司的女员工,这些特征综合起来只有王女士符合。而且,该报告中有诽谤事实。比如,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说该工程师销毁了工作笔记和计算资料。“就她那样儿值两千多吗?”等也明显带有贬低之意,这已经超出了对员工正常管理的范围,使该员工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本报特别报道组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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