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称逃税愧疚要求取消售房合同 被指价涨悔售
来源:
新京报
2010年03月26日03:02
“卖房人逃税愧疚起诉交易无效”追踪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一套丰台海户屯的房屋以100万元成交,但合同中房款仅36.1万元,另外63.9万元则以房屋装修等折价。卖方孙先生夫妇称,此举是为少缴税款,对此“深感愧疚、不安”,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报3月11日报道)。昨日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买方陈女士则指出,对方起诉是因为该房在合同签订后已涨了近40万元。
原告卖方:担心逃税担责
卖方律师称,去年12月,孙先生夫妇与陈女士商定房屋出卖价为100万元,买房人支付定金4万元,一切相关税费等均由买房人承担。
去年12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为少缴税款,经买房人及中介公司提议,合同中所列房价款仅36.1万元,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房屋配套设施、装修等为名折价63.9万元。
“少缴税不但对国家税收有所损失,也可能承担刑责。”原告律师称,该合同使双方少缴税款4万元,孙先生事后得知,其行为已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深感愧疚与不安。
卖方出示该房照片显示房内设备陈旧,称不可能有价值60余万的配套设施,售价36.1万元显然违背常理。原告律师提出,对裸房及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进行司法鉴定。
被告买方:起诉是为涨价
“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是房屋涨了近40万元。”陈女士称,签订合同过程中她都是被动的,均由卖方决定合同如何签订,自己只是接受。
陈女士认为,交易中有部分税款是由她承担,即便存在逃税,也应由相关机关处理。她请求法院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并表示已就继续履行合同另行提起诉讼。此案未当庭判决。
律师说法
“自降房价避税合同无效”
疑问1:为避税而自降房价款,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结合本案情,他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实际上达成了两份合同:一份为避税合同价款36.1万元的书面合同,另一份实际交易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的口头合同,即俗称的“阴阳合同”。
陈海阳表示,36.1万元的书面合同当然无效,但通过本次诉讼,反过来可以佐证双方存在另一份合同价款100万的口头合同。
疑问2:孙先生夫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状请求是否合理?
“孙先生夫妇显然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陈海阳律师表示,36.1万元的书面合同无效,但被告陈女士和邬先生可以另案再诉,要求孙先生夫妇履行合同金额100万的口头合同,同时补缴相应税款。
疑问3:如果避免房屋买卖合同中类似“阴阳合同”,房屋买卖双方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陈海阳认为,买卖双方要严格按照双方真实的买卖情况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卖方在房价上涨或买方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以免因小失大,不给对方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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