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上门女婿结婚8年索要10万补偿 额外补偿难实现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3月30日14:13

  据媒体报道,当了8年的上门女婿,妻子提出了离婚,男方便以自己为女方家里做了不少事为由,要求女方支付这么多年来的“辛苦费”10万元。

  重庆奉节县法院近日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上门女婿提出的索要请求则不予支持。

  据了解,2001年,奉节县男子姚某入赘到邓家,当起了上门女婿。婚后,姚某夫妇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也一般。

  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总是怀疑妻子邓某有“外遇”,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去年底,邓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姚某表示,离婚可以,但自己在邓家当了这么多年的上门女婿,为邓家做了不少的事情,自己在外打工多年所挣的钱全部交给了女方,而且在家里也干了许多活儿,要求邓某补偿自己在当上门女婿期间的劳务费、辛苦费10万元。

  女方却表示,家庭财产可以对半分,但要求另外的补偿不可能。

  法律看点

  离婚索要劳务补偿在目前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解读

  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说,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协助丈夫工作。

  而本案却相反,是男方到女方家当上门女婿,为女方及女方家付出了很多劳动。

  这种情况若发生在国外,离婚时妻子应支付扶养费。而在我国,夫妻离婚,若一方想获得家务劳务补偿,必须得符合一个前提,就是两人曾约定婚后生活实行AA制。而在我国,很少有夫妻能作出这样的约定。

  杨晓林律师说,离婚后得不到家务劳务补偿,这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来说的确不公平,姚某可让邓某给一些补偿,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姚某能否得到补偿取决于邓某的态度。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责任编辑:news5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