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尊严和婴儿遗体一起扔了
来源:
新京报
2010年03月31日03:05
第三只眼
3月28日傍晚,民众在山东省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发现15具婴儿遗体。据初步推测,婴儿遗体为当地某医院处置不当、随意丢弃所致。昨日,山东济宁证实发现21具婴儿遗体。
将婴儿遗体随意丢弃,成为一条在网络时代耸人听闻的新闻。为什么在这样一个倡导尊重生命的时代,被我们称之为“天使”的宝宝,会遭遇如此冰冷的噩运?
在医学上,包括民间,一直有这样的说法,怀孕三个月后的胎儿已经初具人形,有了明显的生命特征,堪称之为“人”了。济宁这次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最大的身长60厘米左右,即便他们出于疾病或流产的原因死亡,遗体也应得到妥善处置,这样一弃了之令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
比婴儿遗体被丢弃更让人感到齿冷的是,济宁卫生局方面称,这些死亡的婴儿,“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但究竟是哪国的法律对此做出的规定?笔者闻所未闻,国务院2003年6月公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亦无任何条文提到“死亡婴儿可归类为医疗垃圾”,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日本、韩国等国家设有“遗弃尸体罪”,中国《刑法》虽没有此罪名,但在客观要件的认定方面,对于尸体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均可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上述行为方式,不但伤害了遗属的感情,也有伤社会风化。
在一个处处倡导爱心与人文关怀的社会里,婴儿遗体处置不能成为一个被遗忘的阴暗角落,不妨设立“遗弃尸体罪”,或者将丢弃婴儿遗体明确界定为“侮辱尸体罪”,将会有效遏止这种不人道的行为持续下去。
那些拥有短暂生命的婴儿,对温暖与寒冷可能不会有真切的体验,但作为有完整情感体验的成人,对待这种事情,我们不能无动于衷。
韩浩月(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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