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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孩合肥天鹅湖游泳溺亡 景区管理者惹官司

来源:中安在线
2010年03月31日05:31
  16岁男孩小强来合肥探亲,却被美丽的天鹅湖夺去性命。难抑丧子之痛的父母,将当晚带小强一同前往天鹅湖的工友小程和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告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要求小程赔偿各种损失约18万元,政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月30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小程承担50%赔偿责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7月,刚满16周岁的小强暑假期间来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其父母打工处探亲。同月18日19时许,父母的工友小程带小强到天鹅湖畔游玩。小强在游玩期间下水游泳,上岸后两人遇到了小程的熟人,该熟人将其4岁左右的孙女交由小程看管。在小程与小强、小女孩一起游玩期间,小强再次下水游泳。据小程回忆,自己在岸上看着小强一直走到水中的警示牌前面,便看不见了。由于当时游泳的人多,自己也不会游泳,小女孩又吵着回家,小程便在小强没有上岸的情况下带小女孩回家了。后来,在小强父亲的询问下,小程才说出小强在天鹅湖游泳。于是,小强父亲和小程随即赶往天鹅湖,但是已经找不到人了。小强父亲立即报警,小强被警方打捞上来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强父母觉得小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未成年的小强游玩,负有保护小强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其明知道下湖游泳可能具有危险性,却未进行任何劝阻。小强消失在茫茫的湖水中时,他也未及时呼救,不闻不问独自回家,导致小强丧失宝贵的抢救时间而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天鹅湖的产权单位负有管理和维护游人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小程赔偿死亡赔偿金84050元、丧葬费1318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小程表示,自己已经从同伴的角度对小强下水行为予以告诫并劝阻对方。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则称自己只负责天鹅湖景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并委托了经纬公司进行维护,在天鹅湖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况且小强在天鹅湖游泳是违规行为,作为其监护人的死者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合肥市天鹅湖风景区是免费开放式场所,其水体也是景观用水,非游泳场所。蜀山法院在一审中,认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已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强父母要求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作为同伴的小程却不能免去责任。因小强事发时尚未年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程将其从家中带出游玩,从法律上说,小强父母就已经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小程,所以小程对小强应负有一定的监护职责。小程看到了水中的警示牌,在明知小强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小强下水,并在尚未确认小强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离开了天鹅湖,故其未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小程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事发时小强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根据其智力、健康状况其应当能够理解警示牌的作用,能够预见自己不会游泳而下水会产生的损害后果,却仍在警示牌附近下水,最终遭遇不幸,故小强本人对其溺亡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小程的民事责任。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对于小强溺亡产生的损害后果,小程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强父母各项损失88000余元,驳回了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目前,原被告双方尚未表示是否上诉。(淑敏依、记者唐欢)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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