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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丰田赔偿案 北京车主依消法同样可索赔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3月31日14:27

  北京车主依“消法”同样能索赔

  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3月29日下午,丰田汽车公司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签署协议,承诺将依据浙江地方法规,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

  这标志着国内目前唯一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终于迫使丰田公司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做法。此前,丰田在美国对受害者提供了“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

  此次,丰田公司已经接受浙江省工商局等部门提出的全部5项赔偿请求,具体补偿方式将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

  据悉,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三包产品。此外,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办法,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看点

  1.北京地方法规对于汽车召回赔偿有什么样的规定?2.北京车主如何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

  昨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参与浙江省“丰田召回赔偿”谈判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他称,此次成功维权是和浙江工商等部门的据理力争分不开的,况且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

  北京的车主能否借此也得到赔偿,要看丰田此次赔偿措施是否适用于全国各地。如果不适用,北京的车主也可以自行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赔偿。

  北京没有地方法规 汽车不属“三包”范围

  邱宝昌律师称,在北京市有关产品的“三包”法规上,并没有将汽车包括进去,汽车不属于“三包”产品。

  而且,尽管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家具、手机、电脑及其他电器产品等的“三包”规定,但同样对汽车这样的大件产品却没有出台“三包”规定。

  而国家对于符合“三包”规定的产品,都明确指出企业应该负责上门维修及更换,如果不能上门服务,要求消费者送货,应该给消费者相应补偿。

  就北京消费者来说,若依据“三包”规定维权,从国家法规到地方法规都是盲点。

  北京车主维权 可依“消法”和“产品质量法”

  北京的车主依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同样可以要求丰田公司赔偿。

  邱宝昌律师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丰田公司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已经召回,这是明确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消费者赔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也规定,经营者的商品存在缺陷,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承担民事责任”就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延伸阅读

  汽车召回事件适宜集体维权

  邱宝昌律师称,对于像汽车消费这样具有普遍性的消费行为,当出现因汽车质量而需要召回的问题时,消费者应该采取集体维权的方式,维权比较省事并且成功率高。

  因此,北京车主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团结”起来与销售者谈判,其次,消协这样的民间维权组织也可以起到联系和指导的作用,帮助车主维权。

  各地应尽快将汽车纳入“三包”

  汽车消费已经大众化,不再像前些年一样属于少数人的消费。

  通过此次丰田事件,可以看出汽车质量问题已凸显出来,因此将汽车纳入“三包”范围,使经营者更好地保障其售后服务迫在眉睫。各地方立法部门应尽快立法,规范汽车销售服务。

  国家立法部门也应该考虑我国汽车销售逐年增长的趋势,出台国家性的汽车“三包”规定。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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