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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31日16:10
  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严格查处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管理,严防涉爆涉枪涉刀等案件、事故发生,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严禁走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通告称,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通告说,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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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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