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通告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品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3月31日20:21
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管理,严防涉爆涉枪涉刀等案件、事故发生,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深入发动群众,营造强大声势,3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等危险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严格查处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严禁走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五、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七、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58186722;举报电子邮箱:gabzbjq@163.com;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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