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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新规4月1日起实施三类残疾人可申请驾照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31日22:53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邹伟)2010年4月1日起,中国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将有更多残疾人可以申请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2009年底,中国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其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新条款进一步放宽了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在配备了辅助设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手指有残缺、听力有障碍等三类人员申领驾驶证,这一系列变化是新规定中调整较多的内容。

  “今年的4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残疾人能领取合法的驾驶执照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说。

  张海迪介绍说,1988年的日本之行曾经给了她很大的震动。“一天朋友告诉我,残疾人工场的工场长要带我去参观。我上车后,工场长说,"请坐好,我可能会开得快一些。我跟你是一样的,也是脊髓损伤者。"”

  “他怎么能开汽车呢”张海迪那时很惊讶,“残疾人原来也能自己驾驶汽车,也能开得那么快、那么好、那么自由。人的思想是自由的,而不自由的身体可以让汽车代替啊!”

  事实上,中国一直在努力帮助残疾人获得更多生活上的便利和工作中的发展机会。在许多残疾人眼中,能够驾驶汽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了解到,近年来,通过推行便民措施、修改规章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等形式,公安部在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及运营、推动道路无障碍化改造等方面一直积极开展工作。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2007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于2008年3月1日实施。同年,公安部多次与中国残联进行专题研究,并收集整理了美国、德国等国关于残疾人驾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件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

  现在,新规定正式实施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将被允许驾驶的是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出行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新规定明确做出了安排: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中国还在探索如何让更多残疾人士获得驾驶车辆的资格。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肢、聋人等残疾人来说,他们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并参考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帮助更多残疾人一圆他们心中的“驾车梦”。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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