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中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领导干部受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据新华社、中新社
办法解读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要追责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要追责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提拔领导秘书要报告上一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规定,越级提拔干部的工作,须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以德为先”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此轮省部级官员调整中强调了“公信度要高”,这昭示了今后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在这方面继续坚持发扬光大,并逐渐形成相应的程序机制乃至制度。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六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