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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新规能否根治官员复出之弊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02日03:40
  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考究一些腐败官员的成长史,我们常常慨叹“当初就选错了人”。这个根源,就在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规范、不健全。

  近些年,从指定提拔、突击提拔,到领导秘书提拔乱象,再到问题官员复出,诸般用人上出现的不正常乃至腐败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受到各界公众诟病。特别是问题官员复出表现尤为明显,每每成为舆论聚焦中心。一些干部一眼望见日后复出道路通畅,也便对问责满不在乎,进而就会对现职工作满不在乎。一些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种种失职、渎职、不负责任的行为,原因就在于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失去了对干部的约束力。

  诸如三鹿奶粉事件、胶济铁路超速事故、大头娃娃奶粉事件、黑砖窑事件、襄汾溃坝事件、彭水诗案等,影响恶劣,一些官员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被问责。但是,令公众大惑不解的是,不少被“高调问责”的官员,在事件逐渐淡出舆论关注中心之后,纷纷“低调复出”。类似情况一再出现,先前的“高调问责”就更有点像危机公关,我们怎能不怀疑事件背后的官官相护?

  中央近日连发有关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4个文件,其用意就在于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树用人上的问责制度,以期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其中,就官员复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这进一步明确了官员复出的标准,意在纠正“低调复出”“无序复出”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

  平心而论,近些年有关选拔、监督、制约、管理、问责干部的制度在不断建立健全。从对干部履职的问责,到干部任用的问责,再到此前不久出台的“52个不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严格要求干部秉公用权、忠实履责、为民谋利的宗旨十分明确。但现实让我们清醒:这一整套制度体系,只有真正执行起来,才会有效用。因而,我们在为新规出台而欢呼的同时,更期待它们真正落地生根。否则,再健全的制度也无甚效用。乔子鲲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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