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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纪检监察机关鼓励举报实名制 最高奖3万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2日10:12
  人民网广州4月1日电(记者吴冰)3月31日,《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当日起正式公布实施。《暂行办法》鼓励举报实名制,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被要求在90天内办结。《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与奖励措施,一般奖励最高3万元,特殊贡献还会有重奖。

  据悉,所谓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还要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广东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介绍说,实名举报有着诸多优势。一是实名举报人一般是知情人,甚至还是关键知情人。实名举报的线索较具体,可查性强,查实率高。二是署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办案成本,还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现线索。三是实名举报能够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有利于促进所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四是由于实名举报的主体明确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发生,保护举报人。五是有利于对诬告和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防止少数人利用信访举报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实名举报优先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群众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按照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实行的是“二次反馈”。一是受理情况反馈。各级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另一次反馈是“处理结果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案件办结时限。规定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暂行办法》明确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较为细致,其中甚至明确规定受理举报的单位在与实名举报人联系时不得使用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委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还对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情况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依法严惩此类行为。

  明确规定了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凡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按照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经济类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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