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总局:个人开网店不强制办执照
来源:
新京报
2010年04月03日01:52
本报讯(记者彭梧廖爱玲)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的卖家明确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类,前者在经营网店时,被要求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等信息,而对于众多以个人身份开设网店的用户,《暂行办法》只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个人卖家档案需做登记
此前曾有部分地方工商执法部门出台规定,要求个人网店店主也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在昨天的《暂行办法》里,相关的规定并未提出强制性要求。自然人开设网店,只需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交申请,并提交姓名、地址等实名信息。对于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用户,平台服务商需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同时,平台服务商被要求“有义务使得对方(自然人)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平台服务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规定和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现行的规定并没有太大区别。”淘宝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在卖家身份信息核实方面一直有非常严密的系统。这样的规定出台之后,把一些东西明确了更好。”
业内建议明晰问责条款
据记者了解,用户在注册成为淘宝卖家时必须签署相关的用户协议,而这个用户协议正是《暂行办法》中“平台服务商有义务使得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的所指。不过在目前,淘宝的用户协议中还并没有与“工商登记注册”有关的条款。
“还需要明确的一个关键细节就是,自然人是否满足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判定权,到底是在谁手里。”昨天有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暂行办法里没有说明满足条件但是不主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应该向谁问责,如何问责。不过理论上,自然人不会明确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条件的,同时又讲了平台服务商有义务提醒用户知悉并同意有关的规定,处罚也是针对平台服务商的。所以我理解未来如果细则出台,满足条件但是没主动登记的情况,工商执法部门会直接向平台问责,或者要求平台向个人用户问责。”
正望咨询总裁吕伯望表示,草案有些条款确实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其中一些条款还值得探讨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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