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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助理李建华堕落记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6日08:05
  今年2月10日,当家家都在迎接农历春节时,今年46岁、有研究生学历的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部长李建华,以受贿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惋惜——他曾是个人才

  李建华,男,浙江温岭人。

  1984年2月,李建华巨化职工大学毕业,当月开始至1991年3月,在浙江巨化集团公司下属的电化厂烧碱车间担任技术员;1991年4月至1997年7月,担任烧碱车间副主任、主任;1997年8月至2003年10月,担任电化厂副厂长、厂长,并兼任总工程师;2003年11月至2009年1月,担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时兼任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生产部部长;2009年2月至9月,担任浙江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公司生产部部长。

  李建华在任职期间的1996年至1998年和2004年至2007年,曾先后参加中央党校、上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学习,取得硕士学位。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走访了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工厂车间,所到之处都能听到一片叹惜声:“他是一个人才,而且是公司自己培养起来的,从技术人员一步一步走上公司总经理助理这一主管的位置,想不到出事了,让人感到惋惜。”

  诱惑——他“无力”抗拒

  2002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李建华分9次共收受人民币8万元,美元2000元;2006年和2007年中秋节期间,收受人民币2万元。

  2002年至2009年,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江某通过李建华,先后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生产部承接了电化厂土建维修工程、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公用管架维修工程以及公用道路维修工程。为了感谢李建华在承接以上工程和施工监管等过程中的关照,江某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春节前夕,来到李建华家,每次送给李建华美元1000元,共计2000元,李建华予以笑纳。2006年和2007年中秋节期间,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夕,江某分别4次,来到李建华家,每次送给李建华人民币1万元,共计4万元,李建华予以收受。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江某又一次来到李建华家,送给李建华人民币2万元,李建华再次收受。

  2002年至2003年,张某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承接到了土建维修工程,此外,2002年,张某注册成立了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硫酸铵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从电化厂获得化工产品原材料的采购。2007年,张某又从电化厂承接了废铁渣清理处理业务。为了感谢李建华在其承接土建工程中的关照以及获得化工产品原材料的采购、承接废铁渣清理处置等业务中的帮助,张某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的春节前,来到李建华办公室,每次送给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李建华予以收受。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张某来到李建华家,每次送给李建华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李建华均一一收起。

  李建华买了一辆二手车需要付款168000元,但其中的68000元是“老乡”给付的;有了车子后,从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车辆保险费计19432.98元也是别人支付的;女儿上中学的择校费是“朋友”赞助的,并一次性汇入3万元;携妻带女国内外旅游,费用“朋友”全包了。

  另外,李建华家中装潢的木匠、泥水匠工资也是别人付的,音响设备是人家掏钱买的,包括摩托车、手机以及手表他都统统笑纳。

  反思——他悔恨交加

  李建华涉嫌受贿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9月26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全案于同年11月6日侦查终结,后移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查过程中,李建华对自己多次收受他人钱物的行为进行了忏悔、反思,并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正值人生壮年之际,应当为培养和教育自己的企业——巨化集团公司鞠躬尽瘁、全力贡献的时候,我却因为犯罪成为一名让世人憎恶的罪人。

  我痛悔,痛悔在自己事业处于高峰时期,可以奋发为企业有更多作为的时候,因自己的犯罪,辛苦奋斗了近三十年的事业突坠深渊。

  我痛悔,痛悔自己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却因我的犯罪,女儿今后的学习成长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困难,妻子也将因我的犯罪今后生活面临艰辛,年迈的母亲及其他家庭成员也将因我的犯罪而倍感痛心。

  我痛悔,痛悔在自己学习、成长、工作中所结识熟知的良师益友,今后将不能得到他们的教育指导,与他们快乐相处,激扬人生的经历将成为过去,今后将不再……

  分析自己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自己世界观改造中,放松了对拒腐倡廉意义的真正认识,虽然国家及企业都在积极倡廉反腐,但我个人对反腐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学习及听听而已,从听到的案例教育中,也只是觉得这些“蛀虫”运气不好,并没有在自己的思想中扎牢反腐倡廉这道“闸门”。

  第二,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经济行为的双方都在为各自的利益“博弈”。我个人往往认为,只要办事不违背原则,经济交往中的对方获取的利益只要“不损公”而在之后的“利己”就无大碍,这其实是十分错误的,是一个有关法律知识淡薄的典型想法。

  第三,在平常的交往中,自己有时与“利益相关者”走得太近,这其实也是他们的利益驱使,通过走动,加强与我的个人关系程度,从而为今后或当前的单位交往谋取利益做好铺垫。

  如今,我身在高墙内回忆这些,才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浅薄,当然,为这些违法行为,我必须付出“代价”,必须接受“劳动改造”。通过劳动改造,争取获得新的人生,在人生的重生机会来临之时,积极做一个对社会有所新贡献的人员。

  (《今日浙江》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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