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情况答问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4月07日16:43
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那么,这个《通知》是基于什么背景出台的?《通知》中推出了哪些地质资料管理的新举措?如何确保地质资料的汇交?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贾其海。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贾其海: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徐绍史部长对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近年来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好地质资料汇交就是其中的重要抓手。具体讲,出台《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的需要。地质资料是广大地质工作者在开展地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性财富,蕴藏着大量有价值的客观信息和研究成果,管好用好地质资料对我们不断深化对地球科学的认识,尊重客观规律,科学地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地质工作服务功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地质工作者是“地下侦察兵”,地质工作是一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管好用好地质资料可以为矿业发展、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等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而且,地质资料信息可以被人们重复利用、不断开发、长期提供服务。作为管理地质资料的政府,做好这项工作是一项重要职能。
三是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的需要。统一汇交地质资料是我国确立的地质资料管理基本制度,是所有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取得明显成绩。但仍存在应汇交的不汇交、不及时汇交、部分汇交的地质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2009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地质资料的按时保质汇交是推进该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2009年地质资料管理专项检查结果和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10月底,仅1998年~2008年期间中央财政出资项目和部颁发许可证项目,仍有2500多个项目未汇交地质资料。这已经影响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的顺利开展。
从上述三个方面看,要管好用好地质资料,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否则,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记者:《通知》在严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上推出了哪些新措施,或者说,做了哪些新的管理探索?
贾其海:具体说,有六大措施:
一是具体而明确地落实了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的,实行相应的制约措施。2002年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确定,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应该说,汇交人汇交地质资料是我国的法定要求,是汇交人应履行的义务。这次出台的《通知》明确强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怎么汇交?针对地质资料汇交难的问题,《通知》规定: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项目下达单位应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时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项目成果评审符合验收条件后,在正式印发项目验收意见前,项目下达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并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但要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出具委托书。
二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针对以往地质资料管理机制不顺,资料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各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和生成的地质资料情况的问题,为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地质资料的汇交情况,加强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管,《通知》在地质资料管理领域第一次明确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监管平台的核心内容是: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下达单位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同时按地质资料汇交规定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行政许可机关应将项目批准情况同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资料的管理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转交相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按照监管平台信息接收地质资料并将未按时提交地质资料的信息反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这样,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更好地履行责任;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按照监管平台信息接收地质资料,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行监管。
三是对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提出了新要求。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原来只交单井的完井报告,此次明确必须汇交探区(区块)内的物化探成果报告、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和储量计算报告等各类相关成果报告等地质资料,细化了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内容。对水工环地质资料,《通知》明确,除按部规定标准外,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细化具体要求。
四是探索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长期以来,我国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实际工作中,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有一定的开采许可证审批权。实践证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政管理职能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均需要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将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是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做好各市(地)、县(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组建工作,凡是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起步,总结经验,逐步在面上推开。
五是建立起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贯穿到矿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不仅仅是地质资料管理部门一家的事,建立保障地质资料及时保质汇交的管理制度,是矿政管理工作各部门和负责地质工作项目管理单位的共同责任。《通知》明确,要将审查管理相对人是否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况作为各有关管理部门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考核评价地质勘查单位资信、地质工作项目结题与成果评奖等管理职能的前置条件。
六是对地质资料转送作出新的规定。《通知》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全国地质资料馆与各省馆之间、以及省馆之间地质资料转送原则:即全国性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并转送相关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凡经过行政许可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转送;凡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由工作范围面积较大的省(区、市)负责接收和转送;有争议的由部裁决。
记者: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地质资料的汇交?
贾其海: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汇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这一点必须明确。这次出台的《通知》,对不汇交、欠交地质资料等违法行为,总的精神,就是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要严格按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外,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欠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二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凡是不能出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对其项目不予验收,并不允许该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新的项目。三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凡是不能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予批准出资人申请新的地质工作项目。五是建立保障地质资料及时保质汇交的共同责任机制来督促地质资料汇交。六是开展地质资料清欠工作。
记者: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成果地质资料,如数据库地质资料。那么,对于这些特殊成果地质资料,应如何汇交?
贾其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成果地质资料以数据库、软件成果等特殊形式出现,有些成果地质资料甚至需要配套专门的商业软件来运行和更新。针对这些情况《通知》作出如下规定:汇交人应同时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其中电子文档应汇交与纸质地质资料一致的电子文件和完整的数据库并附带相关应用软件及说明,可不汇交专用商业软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汇交要求的地质资料不予接收。
记者:对以往欠交的地质资料如何清欠?
贾其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欠交地质资料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欠交情况。结合实际,按照2010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欠工作计划并于2010年4月底前报部。要按照清欠工作计划下达地质资料催交通知书,明确应交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和时间要求,自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发布起明确应交电子文档的,一律要求在汇交纸质资料的同时必须汇交电子文档;此前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尽可能同时汇交电子文档。汇交人要按照地质资料催交通知书完成地质资料补交工作。确有困难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处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地质资料接收工作,并对有关单位给予技术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清欠工作后,应形成总结报告于2011年3月底前报部。部将对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记者:制约我国地质资料管理的一大问题是馆藏机构基础设施陈旧、建设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通知》对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有何要求?
贾其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已研究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见《通知》附件),指导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建设。根据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馆舍建筑、设施与设备、人员、经费、馆藏、业务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划分为六级,分别是: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乙一级、乙二级。国家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特一级或特二级;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其他行业或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乙二级及以上级别。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参照该分类标准积极争取资金,满足专项的工作经费需要,并努力改善馆藏机构的办公、库房和服务条件,全面提高地质资料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服务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馆藏机构的队伍建设,充实馆藏机构人员、提高队伍素质,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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