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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口岸推广客车一站式验放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4月08日04:14

  创新口岸通关模式向“两地一检”或“单边验放”方式转变

  背景

  六大口岸日均出入境人数相当一座城市人口

  目前,全省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有54个,其中港口口岸36个、航空口岸5个、陆路口岸9个、铁路客运口岸4个,约占全国21%;二类口岸88个,约占全国51%,是全国口岸最多的省份。

  在开放的一类口岸中,我省与香港直接接壤的陆路一类口岸有6个,包括罗湖、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福田口岸。据介绍,广东出入境主要就集中在这六大口岸。2009年,上述6个陆路口岸出入境人员1.81亿人次,日均49.6万人次,约占全省的63.9%,相当于每天一个中等城市的人口在流动;出入境交通工具1443.4万辆次,日均4万辆次,约占全省的81.3%。

  其中,皇岗口岸是目前全国规模最大的公路口岸,口岸区域占地面积101.6万平方米,设计通过能力为4万辆/每日。

  深圳湾口岸全国

  首创“一地两检”

  粤港两地有关部门根据出入境旅客需要,先后多次延长重点口岸的开放时间,目前,皇岗口岸成为全天候24小时通关的公路口岸;深圳湾口岸全国首创实施“一地两检”查验模式,双方查验人员在同一栋楼办公,过境旅客实现停落一次过关。

  (记者林晓丽通讯员陈列、廖梅吟)

  协议摘要

  协议第五章第一条

  通关

  一、研究创新口岸通关模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推动符合贸易便利与安全要求的通关安排。在两地公路、港口、航空及铁路口岸推进人员、货物及交通工具快速、便捷通关的措施,逐步实现出入境管理信息化、查验流程规范化以及通关电子化。进一步推广人员“自助式”通关。在不影响双方作为独立关税区的地位下,探索货物“单一窗口”通关、车辆“一站式”电子验放的可行性。

  二、全面推进海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拓展陆路和水运口岸与内陆车检场的X光机查验结果参考互认范围,推动人工查验结果参考互认深入发展,减少双方海关对同一批次进出境货物重复检验,提高货物流转速度。

  本报讯(记者林晓丽通讯员陈列、廖梅吟)“皇岗口岸入境部分将于下半年动工,文锦渡口岸旅检场地改造今年6月动工,未来还将开通五大口岸。”昨日,广东省口岸办主任邬公权就《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介绍,下一步,将有更多陆路口岸推广客车“一站式”验放,更多客运口岸推广出入境人员“自助式”通关模式。两地有关部门还将重点开展粤港两地查验部门之间联合查验的可行性研究,最终达到两地数据共享,力争实现“两地一检”或“单边验放”。

  推进查验电子化建设

  对于协议第五章第一条第一点提到的“研究创新口岸通关模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推动符合贸易便利与安全要求的通关安排”,邬公权表示,近年来,省、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通关模式的改革创新和查验电子化建设,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下一步,将加大力度推广现有改革成果。主要是将客车“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推广运用到其他有条件的陆路口岸。

  推广“自助式”通关

  同时,在全省更多客运口岸推广出入境人员“自助式”通关模式。据介绍,2005年3月开始对港澳居民实行自助查验通关以来,目前已扩大到对往来港澳的部分内地居民(持多次往返签注)也可使用自助查验通道通关。

  此外,邬公权表示,还将重点开展粤港两地查验部门之间联合查验的可行性研究,由目前的“两地两检”向“两地一检”或“单边验放”方式转变。

  期待两地公证“无缝对接”

  协议摘要

  协议第五章第七条

  法律事务合作

  一、建立法律法规文本交流制度,提供投资贸易操作程序和规则指引。建立沟通机制,就涉及双方合作项目的立法建议相互通报及咨询。

  二、建立法律事务协调机制,成立法律问题协商与合作专家小组,处理涉及双方合作的法律事务问题,按需要就加强双方各领域合作提出立法建议。

  三、支持两地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律师咨询业务,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本报讯(记者文远竹)广东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田今后再也不用为代理人办理涉港法律事务时经常遇到公证文书无法核查等难题而苦恼了。昨日在北京签署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里有关建立粤港公证事务协作机制和公证人交流合作机制的规定让许多广东律师兴奋不已。

  将大大节约成本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中“法律事务合作”部分今年的工作重点有四条,其中两条便是关于公证事务。王田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此前两地在公证制度上存在很大差异,广东这边公证事务由公证处负责,而香港那边的公证事务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而香港律师中只有少数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做出的公证业务才在内地有效,因此,涉港的公证文书往往成本很高,“做一次公证往往要花四五千港元。”

  王田律师认为,根据《框架协议》的精神,可以理解为今后有望取消这一门槛,在香港能做公证的香港籍律师做出的公证书在广东也一样有效。“这对我们广东的律师来说,也是利好,因为香港籍当事人在内地打官司,不用再专门找司法部认定的"委托公证人"公证相关法律文书,可以大大节约成本。”

  对两地律师重大利好

  《框架协议》的出台无疑对两地的律师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王田说,今后两地可以建立官方的交流合作机制和互访交流制度。由于两地有关公证事务的法律是不一样的,通过定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的培训,可以起到让两地公证法律事务“无缝对接”的作用。

  背景

  粤港法律合作是

  一个渐进的过程

  据参与制定《框架协议》“法律事务合作”部分草案起草的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框架协议》中有关法律事务合作的三点规定和今年四点工作重点其实是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内容及以后每年增加的“补充协议”中有关法律事务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

  2003年(CEPA)规定: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但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2005年(CEPA)的“补充协议二”规定: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2006年(CEPA)的“补充协议三”规定: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记者文远竹)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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