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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一月两次入重大事故调查 事故诱因乃渎职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4月08日09:42

  3月30日,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发生的第三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派员赶赴山西,指导当地检察机关对透水事故背后涉嫌渎职犯罪的调查工作。

  这已是一个月之内,最高检第二次派员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此前的3月26日,最高检派员介入调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同步介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一项制度。

  “检察机关就是要通过检察同步介入这种方式,严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涉及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制度执行乏力甚于天灾

  3月28日13时40分,中煤集团山西临汾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就在当晚,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接到了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打来的电话。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山西省检察机关已经介入对该案的调查工作。

  “几乎每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渎职犯罪。”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杨书文的身影往往第一时间出现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也正因为如此,杨书文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着更深一层的理解。

  发生在山西襄汾的溃坝事故给杨书文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这起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非常具有代表性”。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发生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事故发生后,杨书文随国务院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赶赴当地。此后的70多天里,随着调查的深入,这起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也浮出了水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当地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新塔矿业公司长期无证开采,时间长达近3年。”杨书文说,在这期间,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和执法监管部门对该矿无证生产、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不严格执法才导致事故的最终发生。

  杨书文告诉记者,尾矿就建在距离村庄、市场几百米之外的上游地区,县、乡两级政府主管部门都已经意识到尾矿“迟早会出事”,但在近3年的时间里却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以罚款代替监管。

  就在事故发生的前半年,当地老百姓就向有关部门反映,该矿存在着溃坝危险,要求紧急治理,阻止新塔矿业公司违法生产,但县、乡两级政府却置之不理。事故发生前半个月,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这个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将其确定为危矿,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书。然而在各级部门相互推诿与不负责任的公文“旅行”中,生的希望渐渐转化为灾难。

  渎职失职成为重要诱因

  “每当这些血淋淋的事故发生时,老百姓往往痛斥煤老板黑心,但他们为什么敢公然违法?是谁在背后放纵他?循着这个思路我们会发现,正是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才让这些黑心煤矿该封的不封、该关的不关。这些失职渎职行为才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杨书文说。

  “在现代化科技水平下,事故是完全可控的。目前,与煤炭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有上千条,涉及通风、瓦斯检测、防毒、防水、劳动生产组织等等,不可谓不健全,关键还在于执法的人。”杨书文以煤矿开采为例说,要取得合法的开采权必须具备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合格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国家还对煤矿生产实行最严格的火工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用电许可,设定与安全生产条件相适应的产能、定员指标,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如果每一个环节都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办事,绝大部分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煤矿生产是个高危行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煤矿追求超额利润忽视安全生产,正因为这样,国家才要制定法律和设置执法监管部门,约束制约资本的恣意妄为,每一个公权力的执掌者必须明白自己的责任。问题发生在不该给许可证的给了,许可证过期的没有暂扣,已经办了证的,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问题的,没有吊销、没有取缔关闭,有的只做简单的罚款处理。证照审批、监管环节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为矿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杨书文说。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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