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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侨办规定工作人员与侨交往言行中的几“不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08日16:26
  中新网4月8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国务院侨办工作人员言行,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近日,国侨办党组规定了国侨办机关工作人员与侨交往的几个“不准”。

  规定要求国侨办机关工作人员在与侨交往时,不准在侨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侨资企业的财物;不准在侨资企业和华人华侨社团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在与华侨华人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规定还要求国侨办机关工作人员在与侨交往时,不准在侨务活动中接受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侨资企业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侨资企业购买房屋、汽车等高档物品;不准违反规定在侨资企业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侨资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旅游等向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侨资企业索取资助等。

  国侨办党组要求全办各司(室)、监察局、海协办公室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规定工作落到实处。并希望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学习、遵守规定的表率,自觉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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