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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满6年须轮岗 福利待遇要跟上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9日09:00
  事件回放

  从今年暑期开始,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教师,必须在相应学区内进行交流。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出台新规,教师轮岗再次成为许多人关注的话题。

  教师轮岗,并不新鲜。早在2003年,沈阳就鼓励教龄5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流动,此后,河北、武汉、厦门、江苏等地也纷纷试点。

  教师轮岗的初衷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特别是在不断升温的“择校热”背景下,试图让教师们“流动”起来,以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

  趋势

  制度保证“高风亮节”

  对于此次以硬性制度保证教师的合理流动,长春市教育局局长王树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的目标是:校校有名师,校校有骨干,各校师资水平旗鼓相当。”

  据了解,以往,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最常见的做法是教师支教。但支教毕竟是短期行为,人事关系不随迁,且没有具体的奖惩措施。有专家表示,支教缺乏制度保证,仅靠教师们的“高风亮节”,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师资力量不均衡的现象。

  于是,教师轮岗,寄托着许多人的期望:从制度上使名师成为共享资源,使所有孩子享受平等的教师资源。在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呼吁:“让教师流动起来”,一些地方更是建章立制,以保证“教师合理有序地定期流动”。

  一些地方先行一步——

  2006年,河北出台指导意见,拟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和城镇教师定期服务农村学校制度。男满50周岁以下、女满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至8年必须流动到其他学校。

  2009年,厦门市出台规定,在思明区、海沧区分别试行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校际之间合理流动,试点完善后,在全市推行。

  不久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公办学校教师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应当流动。”“校长任期3年,在同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担忧

  办法有效操作较难

  各地教师轮岗政策的出台,引来一阵热议。

  优秀师资应是一种开放性的资源,应该让更多的学生受益——这成为该政策赞成者们的普遍理由:“轮岗制的实质就是把教师资源重新分配,达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副主任王烽看来,教师流动确实是短期之内缓解“择校热”最有效的办法。

  让教师处于流动状态,使家长对名校、优质学校的期望值下降。此外,大范围的教师流动也可以使校际间各具特色的校风、学风推广传播,教学风格、方法上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也有学者对“期限”提出看法。江苏大学陈国祥教授认为,教育均衡发展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发展。一名教师从适应学校环境到熟悉学生情况,刚要进入成熟与提升阶段,就要考虑轮岗的问题了。这不利于教师的个人成长,也会对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带来困难。轮岗年限要考虑延续性和系统性。

  不少家长和学校,一面肯定教师规模性流动有利于教育均衡,一面又对政策的执行保持着谨慎:现实操作难度较大。江苏一名乡镇学校的校长道出了担忧:名校老师到薄弱学校,我们很欢迎,但薄弱学校的老师到名校教学,也能享受同等待遇吗?

  一些专家也提出,强制性的流动也应尽可能柔性操作,适度照顾教师个人的理想追求,只有当教师流动成为自觉自愿、权益得到保障时,流动才有活力。

  措施

  福利待遇也要跟上

  作为教师“换岗制”的先行者,沈阳市的做法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沈阳2003年实行教师流动制度,2005年底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到了2006年,沈阳市五城区当年交流教师2055名,市、区以上骨干教师达到1146人,占交流总数的55.77%。1958名教师是“人走关系动”。

  有专家分析沈阳市的成功经验时指出,这样的“大换岗”得益于“人走关系动”,教师由单位人变为职业人,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保证了教师的顺畅流动。比如,区域教师的结构工资实行标准化,同一级别、同一水平的教师无论在哪个学校工作,其结构工资和待遇基本相同。

  王烽也认为,教师流动首先要平衡教师工资,如果工资差距仍然非常大,流动很难推行。他同时指出,政府与学校之间教师管理的责权分工、管理方式也必须相应转变。要让这种流动有利于教师、学校的发展,需要更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完成。

  福利待遇成为实行教师“轮岗制”普遍的重要配套措施。厦门政府明确提出,将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实现各行政区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此外,民办学校也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了这些配套措施的跟进,教师才能无后顾之忧,流动才有成熟土壤。”一位网友说,教师合理流动,既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需要通过综合建设来实现。(综合本报记者陈星星和新华社报道)

  日本教师流动有高招(延伸阅读)

  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制是在二战后开始实施的,时至今日,公认相当完善和成熟。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中小学教师为公务员,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属于公务员的人事流动范畴。同时又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教师流动的年限、流动的待遇等等做出规定,各级政府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保持一致。全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平均每6年流动一次,多数中小学校长则3到5年就要换一所学校。

  日本教师流动总体以就近为主。大多是在同一个市、街区或村之间的流动,跨省一级行政区域的,相对较少。

  多样化是他们的特点。同级同类、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学校之间,均可相互流动。政府每年会制定详细流动计划,充分考虑城乡、中心地区与偏僻地区的平衡性。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日本教师的流动制度,从师资配备的角度促进了各级各类学校师资的均衡发展,使得日本公立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差别不大。

  当然,这种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即过于程式化、行政命令式和按部就班,客观上容易压制和影响年轻骨干教师脱颖而出。近年来,有关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存在的问题,如长官意志、程序繁琐以及逐渐增加的人事行政诉讼等,已引起日本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力图加以改进。(彭新实 高俊霞)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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