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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庆云鞭炮爆炸案一审宣判 曾造成13死2伤

来源:大众网
2010年04月09日09:48

  □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郑春笋 李进生 报道

  本报德州4月8日讯 备受社会关注、造成13 人死亡2人受伤的庆云县“5·2”特大鞭炮爆炸案,今日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洪印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云增和任秀荣分别为有期徒刑13年、10年,判处被告人肖秀兰、杨之通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窝藏罪判处杨广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该案被告人杨洪印、肖秀兰、杨之通、杨广凯系庆云县庆云镇农民,被告人王云增、任秀荣系乐陵市朱集镇农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上午,在庆云县庆云镇杨庄子村后的一处违规加工鞭炮作坊里,被告人王云增和任秀荣使用从被告人杨之通处购买的氯酸钾、膨胀粉与其它原材料,先后3次勾兑烟火药共50余公斤,并将烟火药装入鞭炮筒子,后二人到该作坊业主杨洪印家中休息议事。就在他们离开期间,即当日13时30分,因雇用村民违反规程操作,引发鞭炮作坊爆炸,造成在此打工的民工1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等财物不同程度毁损价值7.6万多元。

  另据公诉机关查明,该鞭炮作坊自2008年冬天起,由被告人杨洪印与乐陵市朱集镇农民王清国(已经在爆炸中死亡)合伙借用杨庄子村闲置房屋开办的,无鞭炮生产经营许可证。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由于在案发后庆云县民政部门已经给13名死者的亲属每方救助金3万余元,并承担了两名伤者的大部分住院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洪印等6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自愿拿出赔偿金17.4万元,再无赔偿能力,司法机关扣押、查封被告人赃款 9000余元,经德州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13名死者的亲属和2名伤者一起与6名被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杨洪印、肖秀兰、杨之通、杨广凯一次赔偿13名死者的亲属每方1.2万元,赔偿受重伤的原告人常玲 2.9万元,赔偿受重伤的原告人刘凤兰1万元。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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