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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理网上赌场被捕 非法所得还没赌输的钱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09日16:05
  中新网4月9日电“返水”两千五,输钱一两万。从2009年4月开始赌球并成为网络赌场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叶某伟这一年多来可谓入不敷出。近日,叶某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

  现年41岁的叶某伟是个初中文化程度的广东来京人员。自2009年4月起,他开始在境外赌博网站“皇冠”上下注赌球。网站代理郭某给了叶某伟一个代理权限,叶某伟遂用此权限将自己与朋友叶某波发展为会员。

  “每周我自己和叶某波都在投注平台上下注,郭某按我们投注的金额返还给我1%的钱,这叫返水。”据叶某伟交代,赌球的输赢网上是每周结算一次。他扣除返水钱后,将剩下的交给上家郭某,约一个月结帐一次。自叶某伟参与网络赌球以来,上家返给他的钱总共约为2500元。然而他在这将近一年的下注赌球中,则是“输了一两万”。他接受投注并从中非法牟利的金额尚不足以抵消他赌球输掉的钱。

  据检察官介绍,尽管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情况较复杂,但无论担任哪一级代理,无论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多少,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通讯员:李子舟金枝)

  法条链接: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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