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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需要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4月12日01:33

  反腐倡廉需要制度保障

  ■乔新生

  温家宝总理在廉政工作会议中明确指出,预算要让群众都能看得懂,要让群众知道怎么监督政府,防腐先从领导干部抓起。

  反腐倡廉是公权力运行的防护罩。现代民主国家无不重视反腐倡廉的工作,把反腐倡廉看作是公权力运行的必备条件。但是,反腐倡廉同样需要客观条件。假如政府的运行不公开,财政预算不透明,那么,反腐倡廉就无从谈起;如果群众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不知道通过怎样的程序监督政府,那么,反腐倡廉就会成为空谈;如果反腐倡廉只打苍蝇不抓老虎,那么,反腐倡廉就会变成笑谈。

  所以,反腐倡廉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要制定行政机关公开运行的法律制度;二是要为公民监督政府提供必要的程序和条件;三是要着重解决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促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带出一支经得起检验的干部队伍。

  与此相应,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必须尽快改变我国的预算制度,在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民众的可接受能力,尽可能地照顾到普通公民的阅读需求,将预算具体化、表格化,将预算中的表达语言通俗化、简略化。

  第二,必须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防止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社会各界期望政府能够真正依法公开自己的信息,但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未来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必须确保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申请,要求政府对外公开信息,防止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第三,必须尽快制定新闻传播法,明确新闻监督的法律地位,约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净化我国的新闻市场。当前我国新闻监督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时候,其人身和财产权利时常受到侵犯。因此,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尽快走出历史的窠臼,在规范新闻采访报道行为的同时,依法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未来的新闻传播法,既要明确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同时又要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既要明确政府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又要充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第四,必须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腐败现象之所以根深蒂固,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腐败与反腐败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马克思在设计国家制度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了防止人大代表异化成为贵族老爷,马克思在自己的重要著作中反复强调人大代表的职能,强调人大代表“兼职”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了人大代表的工资和薪水,防止人大代表成为骑在人们头上作威作福的特殊的群体。

  第五,必须完善各级领导干部选拔机制,让领导干部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要想解决领导干部贪污腐化问题,不能仅仅从监督干部行为着手,还应当从干部选拔机制入手,让领导干部来自于群众,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如果领导干部贪污腐化或者官僚作风严重,那么,选民可以通过罢免案,剥夺其行政权力;如果领导干部涉嫌犯罪,那么,选民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司法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且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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