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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干部被指有两套户籍 冒用他人高考身份(图)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4月14日08:03
学校资料上有“张志刚”的照片
 
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却被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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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老实巴交的农民父母在县城还有一个"副科级儿子",竟然和我名字一样。”昨日,开封尉氏县的张志刚说,自己原有的户籍被人顶了,“11年前,(对方)拿走了我开封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开封电大)的通知书,用我的户籍关系上大学、工作、入党、提干。”

  记者调查发现,尉氏县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显示,副科级干部“张志刚”的名字、年龄、家庭住址和张志刚原有户籍一致。记者在开封电大学籍室查阅发现,“张志刚”的登记信息也和张志刚一致,可照片却不是张志刚,“照片上的人就是庞跃华。”张志刚告诉记者。

  【疑问】

  谁偷换了他的户口?

  张志刚说,顶替他的人原名叫庞跃华,“我已把庞跃华告上法庭。”

  12日下午2时许,在尉氏县法院门口,31岁的张志刚拿着法院的传票,等候着下午2时30分的开庭。当张志刚准备进法院大门时突然接到律师电话,告知法院延期开庭。

  张志刚现在西安一家公司上班,家住尉氏县水坡镇老李村。1995年~1999年就读于尉氏县城关高中。1999年,张志刚填报高考志愿时报了开封电大英语专业。

  “想着肯定考不上,我也没去学校问录取情况,在9月份我到西安上了陕西师大的脱产自考专业,户籍一直放在水坡镇。自考毕业后,我在西安一家公司工作。”张志刚说,2006年9月,他到水坡镇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发现户籍信息显示姓名和老身份证不一样:“张志刚”变成了“张智刚”,由于派出所及时更改了名字,张并没在意。

  2007年7月,张志刚拿到二代证后发现,名字改对了,可出生年月却不对,而且身份证号码也变了。“2009年1月,我到水坡镇派出所,要求更正二代身份证号码和出生年月。工作人员说我的一代证号码有人在用,不好更正,二代证上显示的户籍信息可能是在2005年以漏报形式重新补的户口。”张志刚问是谁在冒用他的户籍信息时,工作人员没告诉他。

  “我从来没去派出所补过户口啊,到底是谁偷偷给我补上了户籍信息呢?”本想调查此事,但因为还要上班,他只好返回西安。“我估计冒用者做贼心虚,怕我发现,就偷偷补办一个。”张志刚推测说。

  副科级干部冒名顶替?

  2009年,公司通知张志刚说户籍有问题,不能办养老保险,“我读的自考教育本科证也因这领不出。而我以前的专科证都是用原有户籍办理的,和现在身份证信息不符,等于作废。”张志刚说,联想到当时的“罗彩霞事件”,他怀疑有人冒名顶替。

  张志刚说,经打探,当年在开封电大上学的高中同学刘某向他透露了一条信息:他们学校有个同学也叫“张志刚”,真名叫庞跃华,也是城关高中毕业,比张志刚低一届。

  2009年10月,在同学刘某的联系下,张志刚和庞跃华在县城见了面,“他承认假冒我户籍的事儿,他开始说改不了,让改我的身份证,我不同意,他见我态度坚决,就说尽力把户籍还给我。”

  他问庞跃华是如何拿到通知书的,庞说是学校老师给他的,可他不说是哪个老师。而如今,1981年出生的庞跃华已是尉氏县的一名副科级干部。此后张志刚多次和庞跃华联系,庞跃华一直推脱。张志刚说,“估计庞跃华上高二时,就拿着通知书上了电大。”

  春节前,张志刚起诉,3月4日,尉氏县法院就此立案。

  【调查】

  副科级干部和张志刚“爹妈”一样?

  4月8日,在两名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张志刚来到县委组织部调取干部资料。张志刚说:“我们复制了两份证据。”

  记者见到了这两份证据,上面都盖有尉氏县委组织部的公章,其中一份材料显示这名副科级干部的名字为“张志刚”,出生年月和张志刚相同。籍贯为“尉氏县水坡乡(现为镇)老李村八组”,而这也和张志刚的一代身份证信息相同。显示的张志刚在水坡二中以及城关高中的求学经历也和张志刚相同。材料上主要家庭关系显示:这名副科级干部的父亲叫张振法,母亲叫朱兆花,均务农。

  “张振法和朱兆花是我的父母亲,老实巴交的农民,他们的儿子是在西安打工的我,在尉氏县城从来没有这个副科级儿子。”对此,张志刚哭笑不得。

  另一份证据是录取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过省招办批准,张志刚被开封电大英语专业录取,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1999年9月3日。对此,尉氏县法院负责此案的一吴姓法官和张志刚交谈时说:“你的理由不说俺都知道,他(庞跃华)冒用你的名字了,俺去组织部调取的证据。”在法院,记者见到了张志刚和律师从吴法官办公室出来,拿出组织部开的这些证明材料进行复印。

  张振法和朱兆花真的是这名副科级干部的父母吗?12日下午,记者赶至水坡镇老李村八组张志刚家。张振法拿出他家的户口本,他和妻子的身份证,身份证及户口本显示的两人名字和县委组织部提供的材料相同。

  “我们村就他叫张志刚,没在县城当副科级干部的张志刚。”记者在老李村随机询问了几名村民,大都这样回答。

  张志刚的父亲告诉记者,大概是在四五年前,有两三个年轻男的到村里找他,说“志刚”要入党,让他领着找村支书盖章,还去志刚姥姥家的村支部盖了一个章。“当时想着是俺儿子志刚入党哩,谁知道是骗人哩。”

  副科级干部有两套户籍?

  庞跃华是副科级干部“张志刚”的真名吗?记者在法院时,见到两张延缓审理的申请书。申请书上写着:“关于张志刚诉我名誉侵权一案……请求延缓审理。”申请人为“庞跃华”,而另一关于暂缓审理此案申请书的申请人也是“庞跃华”。

  张志刚说,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查询,能查到庞跃华的身份信息,其照片正是庞跃华本人,“我怀疑庞跃华现在有两套户籍,一套是我的,一套是他自己的。”

  在水坡镇派出所户籍室,一女户籍警查询户籍系统后说,张志刚的二代证是2005年以漏报的形式补的户口。得知张并没补录过户口时,她惊奇地说:“你没来过?补录户口要村委会、四邻证明,若没有是无法补录的。”

  当记者问1999年是谁迁走了张志刚的户口,派出所是如何审查时,她说不知道,并说,所长都换好几个了。

  打开电脑的户籍信息,女户籍警指着“张志刚”的信息说,“这是不是你的照片?”张志刚说,不是。

  查询显示,“张志刚”从电大毕业后,曾拿着迁移证迁到十八里镇。后来又迁到城关镇建设路,现在户口在张市镇派出所。

  【追问】

  通知书为何被别人领走了?

  昨日上午,记者和张志刚一起来到张志刚当年的班主任李新章家,李新章说:“录取通知书都送到了学校,好像是在教务处,可我没见过这个通知书。学校收到通知书后一般不会逐一通知学生,而是保存并等候学生来领取。”

  即使有人拿着张志刚的通知书,但如何通过层层审查上大学的呢?昨日上午,记者和张志刚一起来到开封电大学籍室,学籍室张老师帮记者找到了九九级学生登记表,这里显示有张志刚的信息,和其一代身份证信息相符,但照片却不是记者眼前的张志刚,“这是庞跃华的照片。”张志刚说。

  【探访】

  庞跃华不愿露面

  尉氏县委组织部提供的证明显示,庞跃华先是在十八里镇政府工作,2005年又来到县工业基地工作,2008年11月至今担任县工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科员。

  12日上午,记者来到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朱科长查阅了一本花名册后说,有“张志刚”这个人,享受副科级待遇,但组织部没有给他任命职务,也不知道冒名顶替的事儿。

  当记者问组织部对“张志刚”的入党提干及其身份是如何审查时,朱科长说,“张志刚的档案材料是通过正当渠道转到组织部的,看不出来是假的,如果没人举报就不知道。”

  记者多次去工业基地找“张志刚”一直没见到,在“张志刚”单位办公室,记者看到“张志刚”是单位的带班领导,负责城建、土地工作。

  记者让张志刚给庞跃华打电话,张志刚问庞跃华,开庭为什么不过来,并说:“户口给我,啥都不说了。”当张志刚多次要求和庞见面时,庞说:“改天见面再说吧,我到时候再和你联系,等法院开庭吧。”

  法院将择日开庭

  在“张志刚”单位,记者让单位办公室主任李强联系庞跃华,李强联系过后说,“张志刚”手机关机。记者给李强留下了电话说,若庞跃华愿意见面,可随时拨打这个电话,可截至记者发稿,一直无人和记者联系。

  张志刚说:“我起诉后,庞跃华曾找到我父母,想拿钱和解,我不愿意,就想要回我的户籍。”

  由于张志刚的官司延期开庭,12日下午,记者和其来到法院询问延期理由。在县法院一办公室,一个被张志刚称为吴庭长的人对张志刚说:“你这事调解了正好,法庭不开庭,人家(庞跃华)有理由,不得不延期审理……人家一有病,又要取证,这俩理由都否定不了,我给对方说,你延期是假,拖时间是真,有病是假,想调解是真。从目前你单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足以说明一些问题,但是对方不答辩,我们不能盲目下结论。”

  “法官说十几天后开庭。”出了门后,张志刚说。张志刚要求判定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注销被告冒名顶替原告的户籍,以及冒名顶替上大学取得的专科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赔偿经济损失2031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并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如果属实,多人可能被追责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唐军说,如果经过调查此事属实的话,冒名者侵犯了张志刚的姓名权,以及由此引发的各项身份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以及以后可能会产生的就业、婚姻、继承等各种权利,如果冒用者有了交通肇事、犯罪等不良记录,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张志刚。张志刚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判定查明事实后,可由公安机关为其恢复原有户籍。冒用者还要因此对给被冒用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而冒用者因造假得来的学历、公务员身份也要因此而取消。

  由于冒用者当时年龄较小,还是个学生,当年在冒用户籍录取通知书的过程中,肯定有一些人在帮助冒用者造假,这些造假或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可由于在当时造假过程中,冒用者不是主动的,但他也顺应着进行了配合,是否要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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