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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工作计划》(全文)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14日15:58
  新华网华盛顿4月13日电 为期两天的首届核安全峰会13日在华盛顿闭幕。会议通过《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工作计划》,强调维护有效的核安全需要各国在国际合作协助下持续努力,并在自愿基础上采取行动。《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工作计划

  2010年4月

  本工作计划旨在支持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公报。它是与会各国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义务,在核材料的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的各个方面以及在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恶意使用此类材料所需的信息方面,实施本工作计划中适用部分的政治承诺。

  确认《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作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一项重要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的重要性。1、与会各公约缔约国将共同努力,尽快实现公约的普遍性;2、与会各公约缔约国将在适当情况下并应请求为他国履约提供协助;3、与会各公约缔约国将鼓励缔约国之间进行讨论,以根据公约第20条要求探讨确保公约有效执行的措施。

  确认《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作为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实物保护问题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订案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的价值。1、与会各公约缔约国将致力于实现普遍遵约,以及在可行情况下促进公约修订案批准进程并采取行动使其早日实施;2、与会各公约缔约国呼吁所有国家在修订案生效前遵守修订案的目标和宗旨;3、与会各公约缔约国将在适当情况下并应请求为他国履行公约及其修订案提供协助。

  注意到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第1540(2004)号决议的必要性,特别是鉴于该决议涉及核材料。1、与会各国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并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框架内,支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成立的安理会委员会与各国间继续进行对话,支持加强该领域的国际合作;2、与会各国支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成立的安理会委员会为促进决议全面落实所采取的行动;3、与会各国确认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要求全面及时提交报告的重要性,并将在其他国家共同进行这项工作,包括应请求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4、与会各国注意到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成立的安理会委员会全面审议的结果,包括考虑建立一项自愿基金,并表示支持确保该委员会的活动获得有效、持续的支持;5、关于第1540号决议第三段(a)和(b)部分中核安全,与会各国确认评估和改善本国实物保护体系的重要性,以确保本国有能力实现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丛书》有关文件及“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文件(INFCIRC/225)中所列的目标;6、鼓励有条件的与会国通过适当机制,包括通过该委员会来根据需求调配可用资源,向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支持各国加强核安全的活动;赞赏该机构通过其“核安全计划”应请求提供援助以及为执行“2010至2013年核安全计划”所做工作,该计划于2009年9月由机构理事会批准并经2009年机构大会记录在案;欢迎该机构在改善核安全和核材料衡算方面推广新技术的项目。

  确认机构在《核安全丛书》框架内正协助成员国制定有关防止、探测和应对涉及包括核材料及相关设施等在内的偷盗、破坏、非授权进入、非法转让及其他恶意行为的导则和建议,并在制定和执行有效的核安全措施方面提供指导。

  注意到追求本工作计划的目标不会被解释为改变机构的授权或责任。1、与会各国注意到机构《核安全丛书》文件在核安全的诸多方面为各国提供了建议和指导,并鼓励机构所有成员国尽可能广泛地参与这一进程;2、有条件的与会国将与机构积极合作,完成并在适当情况下实施《核安全丛书》有关导则,并应请求协助他国开展此项工作;3、与会各国特别欢迎并支持机构为完成《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文件(INFCIRC/225)有关建议的第五次修订所做努力,有关建议将在《核安全丛书》中发表;4、与会各国确认核材料衡算对支持核安全的重要性,并期待《核设施核材料衡算系统》技术导则文件的完成;5、与会各国将努力在适当情况下,在核设施的规划、建造和运营中采纳《核安全丛书》文件中所列相关原则;6、与会各国在执行其国家核安全措施时,将支持使用机构的《设计基准威胁的制定、使用和维护实施导则》,在适当情况下细化本国的设计基准威胁,包括将外部和内部威胁考虑在内;7、与会各国欢迎机构应请求协助有关国家制定“核安全综合支助计划”,以便将其核安全需要纳入核安全改善和援助的综合计划;8、与会各国确认“国际实物保护咨询服务工作组”等机构支持机制在应请求评估各国民用核材料和设施实物保护体系方面的价值;9、与会各国呼吁所有有条件的机构成员国提供必要支持,使机构能够实施上述重要活动。

  注意到联合国和“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八国集团“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材料扩散全球伙伴计划”等倡议,以及其他双边、地区、多边和非政府活动,在其相应授权和成员国范围内为促进核安全所做的贡献。1、与会各国将在适当情况下共同努力,确保核安全合作机制相互补充、相互强化、高效、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活动相一致,并适当满足援助请求国经过确认的需要;2、与会各国鼓励在适当情况下扩大参与并加入有关旨在增进核安全和防止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倡议和自愿合作机制;3、与会各国欢迎八国集团“全球伙伴计划”中有条件的成员国制订增进核安全的额外计划的意愿。

  确认各国为和平目的的发展和利用核能的权利,注意到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核材料和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负有责任,确认高浓铀和分离钚具有特殊敏感性并需要特别的防范措施。1、与会各国将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对核材料的国家存放点进行整合;2、与会各国将继续特别慎重行事,确保核材料在国内、国际运输中的安全和保安;3、与会各国在适当情况下将考虑根据本国情况,从不再使用核材料的设施中安全、保险和及时地撤出和处理有关核材料;4、考虑到不同形式的分离钚被用于制造核爆炸装置方面的潜在可能,与会各国将继续在确保分离钚的安全和对其进行衡算方面采取特别措施;5、与会各国将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情况下,将使用高浓铀燃料的研究堆及其他使用高浓铀的核设施改造为使用低浓铀;6、与会各国将在适当情况下合作研究和开发既不在反应堆运行中使用高浓铀、又不在生产医用或其他同位素时使用高浓铀靶件的新技术,并将鼓励在同位素生产等商业应用领域使用低浓铀和其他有助于防扩散的技术和燃料;7、有条件的与会国将在核材料安保、衡算、集中存放和转化等方面向请求国提供帮助;8、与会各国将考虑如何最好地处理放射源安全问题,以及考虑适当的进一步步骤。

  考虑到每个与会国在保持有效的核安全和强有力的国内管理能力方面负有责任。1、与会各国将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国家核安全法规,包括视情对其进行定期审议和调整;2、与会各国承诺根据各自的法律和机构框架,最大程度地保持管理的独立性;3、考虑到各自核计划的当前需求和未来扩展,与会各国将致力于管理能力建设,并确保拥有受过充分培训和完全熟练的专业核安全人员及充足的资源;4、与会各国将把国家核安全法规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强化作为一项优先事项。

  理解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核工业界在核安全领域的作用,确认各国政府对本国的标准制定负有责任。1、与会各国将在指导核工业界方面开展工作,促进并保持浓厚的核安全文化及落实有力的核安全实践的企业承诺,包括根据本国法规对核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演习和考核;2、与会各国将根据本国需要,在法律和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动核工业界交流核安全方面的最佳操作规范,并在此方面利用相关机构支持此类交流;3、与会各国鼓励核运营商和建设/工程公司考虑并在适当情况下将有效的实物保护措施和核安全文化纳入民用核设施的规划、建造和运营之中,并应请求为他国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技术援助。

  强调人的因素在核安全中的重要性、加强核安全文化的必要性、以及保持一支训练有素的技术专家队伍的必要性。1、与会各国将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国际机构、政府、工业界、其他利益攸关方以及学术界间的合作,以促进有效的能力建设,包括核安全计划中的人力资源开发;2、与会各国将鼓励建立核安全能力建设支持中心并推动其相互交流,以传播和分享最佳操作规范,并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这一领域的活动。3、与会各国鼓励建立足够的国家核安全能力,并鼓励供应国和技术供应方应请求并按照各国独特的法律和机构框架,支持接受国建立此类能力,包括通过教育和培训开发人力资源;4、与会各国将鼓励在建立和保持足够的核安全基础设施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在教育、培训及体制能力建设方面采取统筹兼顾的方式;5、与会各国将鼓励执行国家措施,确保敏感信息得到妥善管理,以防止核材料被非法获取或使用,并将在适当情况下应请求支持双、多边人员能力建设计划。

  强调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条款的情况下,就探测、预防、制止、调查和起诉核非法贩运和核恐怖主义的行为或企图,交换准确并经核实的信息的重要性。1、与会各国将根据需要努力完善本国刑事立法,确保具有足够授权起诉任何形式的核非法贩运及核恐怖案件,并承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起诉此类犯罪行为;2、鼓励与会各国以全面和及时的方式建立并运用相关机制,在核安全、核恐怖主义和核非法贩运相关问题、挑战、风险和解决方案方面扩大信息分享;3、鼓励与会各国在适当情况下制定措施和建立机制,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分享核安全和涉及核非法贩运事件的紧急和相关的信息。

  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与会各国在核探测和核分析鉴定领域所做工作,旨在就探测、应对核非法贩运以及确定其来源方面向各国提供帮助,并确认遵守信息保密规定的重要性。1、与会各国将考虑在本国、双边或多边范围内进一步采取步骤,加强其防止和打击核非法贩运的技术能力,包括适当运用新型和创新性技术;2、与会各国将探讨有关途径,共同在核分析鉴定方面建立国家能力(比如建立国家实验室和国际联络点通讯录),以促进和鼓励各国在打击核非法贩运方面开展的合作,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此领域的相关活动;3、与会各国将探讨有关途径,加强地方、国家、国际海关和执法机构间更广泛的合作,包括举行联合演练和分享最佳操作规范,以防止核非法贩运和核恐怖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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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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