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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国逻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4月14日18:48

  日前,江苏省率先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每月最低工资将上涨12%以上,最高一档的每月最低工资将达到960元。据悉,北京、重庆和东莞等地也在准备调高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内专家认为,在宏观经济复苏的背景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加个人收入,有利于迫使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有利于扩大内需。相反,主流经济学却认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失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更多失业,这一结论已被写入所有经济学教科书,从而成为一条“铁律”。

  企业一旦雇佣了工人,资方和劳方之间就确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即便他们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并不是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写进劳动合同里。例如,何时需要加班就是一个无法预料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关键条款即便可以写入劳动合同,却无法向第三方证实。例如,劳动合同固然可以规定“工作勤奋应该额外奖励”,但是究竟怎样才算“工作勤奋”呢?一旦工人勤奋工作,每天加班加点,到结算工资时资方完全可以不认账,比如说“你并不比其他工人更勤奋”。

  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对这种双方都知道但是没有确凿证据的行为难以裁定。这种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情况或者条款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合同,就是所谓的“不完全契约”,资方赖账的行为就是所谓的“敲竹杠”。考虑到中国并非像欧美国家那般法律完备并且执行严格,中国的合同“不完全”的程度更高。更严重的是,在人力资产相对低廉的当下,劳方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部分规定一些“硬杠杠”,其实是将一些难以证实的灵活条款变成了可证实的刚性条款。试想,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辛苦劳动的工人可能一个月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资方狡辩说工人的劳动并没有创造价值。这是比拖欠工资更恶劣的行为,然而它却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对工人更加不利。在经济形势转暖并且面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适时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提高了工人的谈判地位,保障了在岗工人的合法权益。

  对单个企业来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提高了雇佣成本,这的确会在边际上减少雇佣,在这一点上主流经济学并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劳动契约不完全的情形下,单个企业的敲竹杠行为会给其他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负外部性,导致劳资双方的摩擦成本提高,并影响到行业的声誉。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个企业是不会考虑这些负外部性的,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每个人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结果损害了整体利益。

  因此,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约束了单个企业的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正外部性。从动态的角度看,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行业的声誉得到保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乃是一项善政。西方主流经济学建立在法治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因此得出了并不适合中国的一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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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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