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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滋女”事件续 发帖者声称不知艾滋是啥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15日01:44

  来源:安徽市场报

  “艾滋女”确是翻版“闫德利”

  记者对话嫌疑人,竟声称不知“艾滋”是个啥,只想将对象骂离合肥

  4月11日,亳州男子赵广扩为报复他人,在合肥一网吧内,利用互联网在论坛上捏造虚假事实,在网上发帖称李景侠母女三人在合肥从事卖淫活动,并患上艾滋病,同时在网上发布三人照片及李景侠通话关系人的电话号码(共计89人),就此引发合肥版“艾滋女”事件。记者昨日下午从合肥市公安局了解到,赵广扩已于4月13日被警方依法拘留。

  缘起:网络论坛惊现“艾滋女”事件

  4月11日,网名为“担心病毒”的网民在合肥某论坛上以“她们在合肥出卖自己的身体得了艾滋病”为题,发帖称:有位名叫春兰的女子和她的两个女儿在合肥从事卖淫活动,患有“艾滋病”,该帖还同时公布了与“春兰”有电话往来的89个手机号码,并将母女三人的照片发到该论坛上。

  该帖在网上出现后,合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该局负责人立即要求有关部门着手调查此事。4月13日12时30分许,租住在合肥市东流路附近的晓云(化名)和她的妹妹晓林(化名)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报案称,一名赵姓男子在合肥某网络论坛上捏造虚假事实,发帖称她的母亲和她们姐妹俩在合肥从事卖淫活动,患上了艾滋病,并将她们母女三人的照片发在某论坛上。

   真相:发贴为让她们在合肥待不下去

  接到报案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警方经过调查走访,于当日14时30分许,在合肥市南二环路附近将发帖人赵广扩传唤到警队接受调查。

  经警方调查,发帖人赵广扩,男,42岁,安徽亳州人,2009年10月份从亳州来到合肥并在肥东二十埠附近认识了已离婚多年的老乡春兰。同年12月,两人一起租住在合肥竹西村附近的民房内。交往中,春兰渐渐觉得二人合不来,时常会因为一些小事大吵大闹。2010年4月1日,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斗,打斗中,春兰的手机被赵广扩抢走。第二天,春兰便搬出了出租房,此后,赵广扩便一直寻找春兰。4月11日,赵某见无法找到春兰,为了报复春兰,扩大影响力,让春兰母女三人无法在合肥继续生活,赵广扩便在合肥某论坛上发了此帖,并在春兰的手机上随机挑选了80多位机主的电话号码,剪下先前自己与春兰的合影照以及春兰手机上两位女儿的照片等一同发到论坛上。

  处理: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拘

  4月13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赵广扩行政拘留八日,对于警方的处罚告知,赵广扩表示不提出申辩。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到相关内容如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对话:发贴者竟不知“艾滋”是个啥

  面对记者的采访,赵广扩认为自己所犯的事就是“在网上发帖子骂人了”,而且骂的是“我对象”。捏造他人因卖淫患上艾滋病的赵广扩竟然告诉记者,自己根本不知道艾滋病是个啥病,而其发帖的目的则是为了报复曾与其租住而后离他而去的李景侠。

  记者:先介绍下你自己的情况吧。

  赵广扩:我是亳州人,2009年10月份来合肥打工,先在滨湖工地上打工,最近老是下雨,没有活干,所以就上网发帖子。

  记者:你都干了些什么事?

  赵广扩:我在网上论坛里发帖子骂人了,骂了我对象。标题说她们卖淫,得了艾滋病。

  记者:为什么说“她们”,“她们”指的是哪些人?

  赵广扩:指的是她们母女三个,我标题写的是“她们”,实际上就是讲她(春兰)自己,不是讲她女儿。

  记者:为什么说她得了艾滋病,你怎么知道的?

  赵广扩:我不知道她有没有艾滋病,瞎写的。我不知道啥叫艾滋病。

  记者:发到网上的照片是哪里来的?

  赵广扩:跟我一起的是过年的时候一起在公园照的,还有的是从她受机上的内存卡里拷下来的。

  记者:公布的那些电话号码是哪里来的。

  赵广扩:通过手机搞来的。手机坏了,我去打了话单,从话单上的通话号码里随便选的。  

  律师点评:

  被侵害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随着艾滋女事件浮出水面,究竟发帖人将承担哪些责任?受到侵害的春兰一家和那些被无端公布号码的人将如何维护自己权益,记者采访了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孟淑莉律师。孟律师指出,近百个真实的电话号码在未经号码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被发帖人擅自向公众发布,不管“春兰”是否和这些手机号码的主人有暧昧关系,但其行为都已经涉嫌侵犯了这些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应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不同于民事侵权涉嫌诽谤罪

  “同时发帖人赵光扩可能涉嫌诽谤罪。”幕后实施者赵光扩很明显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该虚假事实来诬陷春兰的。由于该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给春兰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名誉侵权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

  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手机号码的公布必然会对手机机主个人和家庭带来麻烦,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赵某还必须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对应条款: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情节犯,即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予以立案追究。

   合公新 记者 王涛 见习记者 张敏

  (安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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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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