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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参加婚礼被鞭炮炸伤眼 状告新郎父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15日03:11
  中新网嘉兴4月14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郭百顺)兴高采烈受邀来参加同事的婚礼,不料被迎亲的炮仗炸伤了眼睛构成伤残。协商不成闹到法院,新郎一家赔偿11万。

  迎亲炮仗惹事端

  2009年2月22日在浙江高速公路某嘉兴服务区的周小姐受原同事的邀请参加她的婚礼。当天中午11点,按当地结婚的风俗,在新人进门前迎亲的帮工开始放炮仗。周小姐和同事亲友们都高兴地在门外屋檐下看着这喜庆的一刻。不料,突然间一个炮仗碎片瞬间弹入了周小姐左眼中,顿时生疼的周小姐捂着眼睛直叫痛。

  一起来的同事马上送她上了医院,后因病情严重,被送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眼球炸伤及眼周围裂伤,玻璃体及网膜积血,在陆续的诊断中,周小姐的视力下降,对光反应迟钝。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周小姐外伤致左眼视功能障碍难以康复,构成九级伤残。

  眼睛受残,这让周小姐无法接受,在与同事一家协商未果后,周小姐毅然将新郎金某及新郎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万多元。

  争议焦点:眼睛受伤是否是新郎所请帮工放炮仗所炸伤?

  案件在浙江海宁法院长安法庭审理,作为被告的新郎金某认为自己并非周小姐的眼睛受伤的加害人,且婚礼当天并没有雇佣任何人来放炮仗,婚礼当天帮工众多,是谁放的也无法查实,周小姐本人也没有做到避让,该事故应认定属意外事故,不存在误工费等,被告最多承担民事上的补偿责任。而新郎的父亲认为酒席系儿子操办,无自己无关。

  经过重新鉴定,周小姐左眼因被炮仗炸伤,视网膜脉络裂伤,虹膜根部离断,外伤性白内障。遗留低视力2级,不能矫正,已构成九级残疾。

  法院认为原告眼睛受伤是发生在被告金某的结婚放炮仗过程中,且有多名证人证实。按当地农村风俗、原告的病历及原、被告的录音材料,法院认定原告之伤系被告金某的帮工放炮仗炸伤。

  帮工是谁?无法查实法院如何认定?

  结婚当天帮工众多,新郎及其父亲对帮工是谁都称不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周小姐要求新郎金某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新郎父亲是否是婚礼的举办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且原告在本起事故中也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对事故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新郎父亲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周小姐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多元。原、被告双方都未对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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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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