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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器官买卖之风日益猖獗 可从三大方面遏制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4月15日09:35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万人左右需要器官移植,但大约只有1万人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请求与实现之间巨大的悬殊,是器官买卖的现实基础。据报道,一颗肾的黑市价是20万元,而“供体”一般只拿到4万元左右。面对如此巨额的利润,有些不法分子就做起“中介”,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和人类的尊严。正如《器官买卖“黑市”调查》(检察日报4月8日)所反映的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出了活体器官买卖的“黑市”。那么,我们该如何遏制这股日益猖獗的器官买卖之风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制定器官买卖罪名,严厉打击器官买卖行为。在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构成犯罪。如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四项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器官买卖犯罪,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器官买卖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买卖器官并不适宜定“非法经营罪”。首先,人体器官并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本质上仍是一种“商品”,只不过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而国家明令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严格禁止器官买卖。其次,非法经营罪处罚较轻,与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非法经营罪的最高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即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维护人身安全是国际公约中的一项基本人权,理应受到最严格的保护。所以,我国应制定相关器官买卖罪名,并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刑罚,以实现对买卖器官犯罪的严厉打击。

  第二,严格器官移植审查制度,将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归于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之规定,医疗机构进行人体器官移植前应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该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但该委员会置于该医院内部,则难免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而且,实践中,的确存在医院滥用该器官移植权力的做法。据报道,中国卫生部对三家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人体器官中国医院作出惩罚,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警告说,今后任何违背有关禁止出售人体器官法律的医院和医生还将被吊销行医执照。所以,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医院的器官移植申请也是对医院的一种制约。

  第三,强化医疗人员对器官移植非法性的认识,杜绝医疗人员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医疗人员是器官买卖链中的重要一环。医生只有严守良心与尊严,在行医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知识时才不会违背人道主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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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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