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出通知加强对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监管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16日14:10
中新网4月16日电 据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消息,目前,云南省各级各部门已投入抗旱救灾资金近28亿元。为切实加强对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确保救灾款物廉洁高效、专款专用,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3月31日,云南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对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各州市要充分发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抗旱救灾款物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对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纳入政府和部门的总体安排,既要有通盘考虑和总体要求,又要有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步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抗旱救灾和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充实、完善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有序。要深入受灾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特点和规律,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要制定和执行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等管理办法,并加强痕迹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保证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使用安全高效,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三、着力提高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发布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特别是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救灾物资采购要执行《政府采购法》、《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抗旱救灾物资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规定,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筹措、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加强对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过程的督查。要充分发挥纠风、监察、民政、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的优势,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上下功夫,确保抗旱救灾资金物资不发生问题。做到在纵向上,把监督贯穿于救灾款物筹措、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每一环节;在横向上,覆盖到所有涉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部门和单位,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要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在加强保证群众基本生产生活资金物资监管的同时,把大额资金拨付、大宗物资采购等作为监管重点。对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物资集中、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要加强重点监管,防止出现问题。市、县两级纠风、监察、民政、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并结合当地救灾款物到位情况,及时介入,自查自纠,确保救灾款物安全高效。
五、严肃查处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严格执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等纪律要求,快查、严办、重处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特别要重点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救灾款物等行为。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注意从群众投诉、社会评议、媒体报道等渠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对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于5月开始,组织相关单位对全省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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