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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15社会组织可募捐 其他机构禁开展募捐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19日02:20
  本报讯 (记者吴鹏)民政部前日发出通知,确定15个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可开展救灾募捐,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的捐赠要转交上述机构。

  民政部前日发出通知,要求开展接收救灾捐赠的限定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地慈善会,集中捐赠活动原则上5月上旬结束。

  在接收资金的管理上,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及其下设捐赠接收机构所募资金,须逐级汇缴到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15家机构名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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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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