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9日讯(记者 成跃文 李兵) 记者4月19日从市环保局获悉,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同时,违反规定在海上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拒不清除本单位和个人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将被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如观光船)、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