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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晋州广播电视局“塔断断”来龙去脉(组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20日09:57
2009年7月23日,河北晋州近200米在建电视塔雨夜折断。崔华瑞 摄

折断的电视塔扭曲变形。籽粒图

  4月16日,河北省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倒塌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一审宣判:晋州市广播电视局原局长杨秀斌犯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副局长史志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副局长刘强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负责承建该电视塔的李金荣、薛玉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7.5万元。晋州市广电局原会计张健辉、出纳田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另一名涉案人李海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罚金2万元。

  案件判决后,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讲述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塔断断”一直问题不断

  2009年7月23日19时,晋州市遭遇大风袭击,瞬间最大风力达9级,未交付使用的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在大风中轰然折断。据目击者称,电视塔倒塌时持续发出清脆的“嘎巴”声响,大约响了10分钟,塔身摇晃,严重倾斜,直至断裂。断裂的塔尖插进附近小树林,钢架几乎拧成麻花。

  据悉,早在当年4月20日,在建的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就因刮风造成塔顶部错位2.3米。出现问题后,经市领导督促,施工方先用6根钢丝绳对塔体进行固定,然后对部分出现问题的角钢焊接修复。事发时,仍有成堆的角钢架体摆在那里,但修复工作还没完成,塔体就在风中折断了。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为“塔断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系全额财政拨款市政工程,总高186.8米,工程造价320余万元。

  事故发生10天后,晋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事故初步调查与处理结果。

  调查组经现场勘察和数据分析,对倒塌原因进行了认定:该电视发射塔生产安装的施工质量较差,焊缝及螺栓连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表面存在夹渣、气孔、锈蚀现象,部分焊缝等级未达到II级要求。

  在事故发生前,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广播电视发射塔项目做的全面检测就已显示,9项数据有7项未达标。

  调查组认为,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项目存在六方面问题:没有正规设计、施工图纸;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内容相同、价格不同的三份合同,标价分别为320万元、202万元、118万元;基础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补充协议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铁塔安装中雇用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安装资质的农民工,不能保证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不具备资质。

  晋州市有关部门认为,负责承建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施工方薛玉强、李金荣对这次倒塌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晋州市广电局副局长史志峰、刘强英,局长杨秀斌在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置不当。

  不久,当地检察院、公安局分别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如此投标太荒唐

  2009年9月21日,石家庄市检察院指定长安区检察院管辖并继续侦查此案。长安区检察院迅速开展工作,除查明玩忽职守、受贿、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主要事实外,还查出其他涉案人员有行贿、串通投标、伪造印章、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事实,并于11月9日依法将此案提起公诉。

  2009年12月15日,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折断事件牵出的系列案件,涉案者8人,涉及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

  长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历数了塔断之缘由——

  2007年7月,晋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新建广播电视发射塔,将这项工程列为市政府重点项目,并确定广播电视局负责新塔施工的具体组织。

  河北省景县广川镇薛村的农民薛玉强得到信息后,找到其战友——景县地税局龙华分局税务员李金荣,二人商定,利用李金荣和河北通讯设备厂的关系,以设备厂名义承揽晋州新建广播电视发射塔工程,从中牟利。

  薛玉强买来平面图,伪造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设计图纸专用章,加盖到图纸上,由李金荣从设备厂索取了营业执照和投标文件等。

  2007年8月,薛玉强、李金荣到晋州市参加新建广播电视发射塔工程投标。为确保中标,薛玉强、李金荣找到河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奥塔钢结构公司进行陪标,并为这两个公司制作了投标文件,代替交纳了各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同时指使景县龙华镇农民李海源等人冒充这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投标。结果,薛玉强、李金荣以320.3万余元顺利中标。

  来回欺瞒费心机

  为取得更大利益,薛玉强、李金荣二人不满足于只通过为设备厂揽工程得少量提成的现状,想绕开设备厂,用设备厂的名义自己干。

  薛玉强、李金荣在得到中标通知后,有意隐瞒合同320.3万余元的价款额,告知河北通讯设备厂厂长以200余万元中标了。厂长明确表示该厂不干:“如果干你们自己干吧。”这正中二人下怀,他们隐瞒河北通讯设备厂不承揽新建电视塔工程的实情,用事先伪造的河北通讯设备厂合同专用章,由李金荣代表设备厂与晋州市广电局签订了合同。

  对于李金荣、薛玉强的欺瞒行为,如果稍加核实就能察觉,但时任晋州市广电局副局长的史志峰明知他们不是河北通讯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他不但没有审核李金荣的身份和其所提供的账户,也没有要求李金荣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更未与河北通讯设备厂联系核实。

  更有甚者,当李金荣、薛玉强以“为了支款方便”的理由提出“在总合同下再签两份分合同”的不合理要求时,史志峰既没有对这种极不合常规的要求进行调查,也没有核实其所提供的另一账户的真实性,就擅自同意与之签订了三份不同的合同,使得李金荣、薛玉强能够在河北通讯设备厂和晋州市广电局之间继续来回欺瞒。

  打如意算盘为捞钱

  李金荣、薛玉强的如意算盘是将总造价320.3万余元的真实合同隐匿,因为在真实合同中明确标明总造价包括基础总造价37.9万元和铁塔总造价282万余元。

  李金荣、薛玉强和史志峰另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关于铁塔总造价202万余元,标明了河北通讯设备厂的真实账户,河北通讯设备厂虽然不承揽该项目,但他们仍需要向设备厂付款购料,进行铁塔加工;另一份金额为118万元,其账户来自李金荣、薛玉强私下联系的某信用联社营业部,由他们完全掌握,目的是不按真实合同规定的基础部分和铁塔部分价款比例使用款项,仅将202万余元用于铁塔加工安装。

  关于另一份合同的118万元,他们设想,除支付基础部分的费用外,尽量从剩余部分取得最大利益,其中差价80余万元,就是将铁塔加工安装的支出缩减了80余万元。

  李金荣后来供述,这118万元只做基础部分,202万元做塔体,除去做基础部分的钱和打点关系的钱,他们每人能分十五六万元。

  李金荣、薛玉强按此预想,先后送给杨秀斌3万元,送给史志峰2.5万元。杨秀斌后来将这3万元用于广播电视塔工程。

  施工过程中,李金荣、薛玉强为牟取利益,压低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以26.8万元的价款,使用假章,以河北通讯设备厂名义与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塔基础施工合同,随后用拼凑的无资质人员进行施工,导致基础部分完工后被检测为不合格,重新施工,严重延误了工期。

  偷工减料致发射塔折断

  施工初期就出现的这些不正常现象,并没有引起杨秀斌、史志峰、刘强英的重视。他们在2008年3月与李金荣、薛玉强签订补充协议时,将竣工日期从2008年2月15日延至8月1日,将抗风、抗震标准降低到10分钟平均风速19.0米每秒,瞬时风速24.0米每秒,地震烈度7度。

  晋州市广电局明知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电视塔施工没有监理资质,仍主动要求与之签订监理合同。

  虽没有监理资质,但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到场的监理人员还是比较负责任的,对于发现的问题均向甲、乙双方提出。当铁塔安装到28米时,监理人员老陈见自己提出的无合格图纸、施工队无资质证明以及用料、安装不合格等问题未获双方有效解决,及时向监理公司作了详细汇报。怕承担责任,监理公司以老陈“头痛”为由撤回监理人员,不愿再为其监理。在杨秀斌、史志峰、刘强英等人多次找监理公司后,老陈才于2008年11月初回来继续监理。

  李金荣、薛玉强在铁塔安装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图纸,从材料加工到现场安装均雇用无资质人员进行,甚至在关键部位偷工减料。对这些问题,监理人员陆续发出15份监理通知,但这仍未引起杨秀斌、史志峰、刘强英等人足够的重视。

  当李金荣、薛玉强在铁塔56米以上安装过程中将主柱角钢的尺寸由图纸规定的90x8调换成90x6型号时,监理人员提出质疑,李金荣、薛玉强仅凭伪造的一份所谓河北通讯设备厂说明就搪塞过去。

  2009年4月15日,一场8级风中,铁塔56米至101米处构柱角钢出现屈曲变形。同年7月23日,一场9级风中,铁塔从56米处折断了!

  办案检察官还从塔断事件中查出私分国有资产案。2008年1月到2009年6月,杨秀斌违反国家规定,决定由晋州市广电局会计张健辉和出纳田静将应该上交财政的部分广告费、房屋租金等收入截留,设立账外资金,其中66万元以交通通讯补贴、出勤补助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

  履职要有责任心

  晋州在建广播电视发射塔折断,造成270万元经济损失,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长安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本案的教训是深刻的。

  “必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切实强化他们的责任心。”办案检察官说,政府将这么重大的工程交给晋州市广播电视局去完成,但该局领导不懂得怎样依法合规签合同,面对那么多漏洞和问题,竟熟视无睹,直至严重后果发生。这位检察官分析认为,本案中某些公司和个人没有资质,为利益竟敢胡乱承揽工程,而有的公司和个人出于私情,包庇隐瞒这种不法行为,甚至为其私下串标提供协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办案检察官建议建设单位应积极会同检察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凡进行招投标活动,均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保证在工程建设中不接受吃请、贿赂,保工期、保质量。检察机关要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吴兰萍 徐亚鹏 米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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