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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官员问责日常化才能激活制度魅力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0日11:04
  问责制的启动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正面效果。但是,要想真正激活问责制度的活力,必须实现从现有的“突击问责”向“日常问责”转变

  随着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从无到有,不少存在失职、失范行为的官员被追责。最新的例子,是近日引咎辞职的广东廉江市公安局交通大队队长许某。据廉江市有关负责人介绍,许某被问责的原因,是廉江市纪委监察局在去年初的明察暗访中发现他存在“无作为”现象。

  据中央纪委副书记1月8日透露,去年全国共有7036名领导干部被问责。问责制的启动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正面效果,敦促广大党政干部更加自觉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像廉江许某这样因为日常工作“无作为”而被问责的,并非多见。究其因,是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尚未被充分激活。

  按照现代国家的制度设计,问责制度是追究官员责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也是公共行政的一种有效治理方式。在我国,对官员进行行政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去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地方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问责却容易陷入“突击问责”的误区,即只对那些在重大事故或灾难等突发性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官员问责。比如,在襄汾溃坝事故发生之后,山西相关行政官员引咎辞职;又比如,在前一阵引发舆论强烈反应的嘉禾“血铅超标”事件,最终导致了包括嘉禾县广发乡原党委书记和乡长在内的5名责任人被问责。

  在“血铅超标”事件、襄汾溃坝等重大公共事件或灾难之后,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是现有行政问责制度的内在要求,无疑值得肯定。但必须注意到,如果仅将官员问责限定于此,显然有违《暂行规定》的制度设计。《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的7种情形和5种问责方式,实际上包括两大类情形,一个是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等发现的党政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另一个是干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但遗憾的是,现阶段的官员问责主要以前一种为主。

  两相比较,前一种问责属于事后问责,问责的客体是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重大舆论反响的事件,这种问责范围较窄,甚至存在某种侥幸意味;而后一种问责紧盯官员的日常作为,任何行为失当都可以作为提起问责的理由,显然更加主动,对官员的行为也更有约束力。因此,要想真正激活问责制度的活力,必须实现从现有的“突击问责”向“日常问责”转变。

  这种转变的实现,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也离不开官员执政思维的转变。关键一点,就是强化民众对行政作为的监督。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勇于和善于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将官员的所作所为置于日光之下。近日,三亚市就规定,从2010年起,不能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问责。另一方面,在网络表达日益成熟的今天,将网民的监督纳入官员问责体系,也是强化官员日常问责的重要途径。在这一方面,不乏成功的例子,此前的“天价烟”“豪车门”等事件中的官员被问责,都源于网友的有力监督。

  只有充分保障民众的监督权,才能让官员问责突破“突击问责”的局限,实现向“日常问责”的转变。也唯有如此,行政问责才不会沦为“纸上风暴”。(易艳刚)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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