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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淑兰:一些特大贩婴案婴儿是被亲生父母卖掉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20日15:34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20日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互动,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主持人]意见中我们看到很多规定,我们找一些主要的。其中意见中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我们不太好理解,怎么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都贩卖出去?

  [薛淑兰]根据我们的调研看,以及与公安部等单位联合调研中了解到,一些破获的特大贩婴案件,有些婴儿,尤其是女婴,就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尽管占的比重比较小,但是有这种案件发生。我们去年处理的一个案件就是这样,先后生了3个孩子都卖掉了。

  他认为这样有利可图,把它作为一个生财之道。卖了3个孩子大概卖了7万元,三年时间获利7万也不是特别大的数目,但是为了这个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所以对这一问题应该有一项明确的法律规定。

  应该说我们在起草意见的时候,已经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在《意见》列举了四种情形作为认定行为人是不是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作为一个参考。因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多,什么样的情况下是送给别人,是所谓送养,什么情况属于贩卖亲生子女,不同的情况要分开来。

  如果是送养的情况下,一般是家庭遭遇了重大变革,比如说配偶得了严重的疾病,需要大笔的费用进行治疗,如果自己的孩子在自己身边抚养可能经济上很困难,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和教育不利,这种情况下把孩子送给别人,别人也可能给他一点点钱,毕竟你抚养了这么多年,现在家庭遭受不幸了,如果没有非法获利目地,也不是把孩子送给人贩子收养,没有这种情况和那个还是有区别的,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是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个要由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条例进行具体甄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还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要一一调查,调查机关还要调查确实存在很大困难,不能抚养,主要是考虑对孩子不利才送给别人。而不是说我赌博输钱了,把孩子给别人,然后这个钱还赌债,这种情况和刚才说的情况就不一样。

  [主持人]如果收养孩子的这一方,碰巧是个人贩子,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说好了,就是为了谋取金钱,说这是我家亲戚,我确实有困难。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薛淑兰]如果认定那就是人贩子,那还得有相应的证据。如果他说不知道,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比如是通过亲戚介绍的,亲戚知道这个人是人贩子,但是亲戚跟他做了虚假的陈述。这种情况下,对亲生父母可能就不好认定有非法获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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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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