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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CEO回应“欺诈门” 强硬立场决不让步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21日02:22
  自上周五卷入“欺诈门”后,高盛立即声言要强有力地为自己辩护。上周日,高盛CEO又向全体员工发送语音邮件,再次表明决不让步的强硬立场。

  高盛CEO布兰克费恩于当地时间18日晚向全体员工发送语音邮件,称正在尽一切所能保卫高盛集团的声誉,并敦促员工铭记永远服务于客户的原则继续集中精力工作。这是自上周五证交会宣布起诉高盛以来布兰克费恩首次对此事回应。

  布兰克费恩对证交会的指责予以反驳,称高盛在此次交易中,同样承担了风险,并且与另外两位投资者一样蒙受了损失。高盛决没有也决不会宽恕任何员工的不当行为,如发现问题决不姑息。

  此次诉讼中唯一被点名的高盛员工已无限期休假。

  此外,指控高盛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会周一被指出现内部分化,两位共和党委员均投票反对起诉高盛,这使得高盛股价出现反弹。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对监管公司采取行动时,证交会通常倾向于获得一致支持。除在投票上有分歧之外,此次行动的另一个不同寻常之处是它的突然性。证交会通常给予受调查的公司一次和解的机会,但高盛的人员称周五的诉讼有如晴天霹雳。

  据报道,美国国际集团(AIG)正考虑就承保60亿美元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交易,对高盛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AIG与高盛去年达成的一项协议,高盛同意取消价值大约30亿美元的CDO保险,条件是把价值大约20亿美元的抵押物留归己有。AIG因此遭受大约20亿美元的亏损。知情人士称,如果AIG和其他投资者发现,自己当初参与的交易也存在类似于证交会诉状中指控的披露问题,他们将向证交会申诉,或提起私人诉讼,也可同时采取这两种行动。

  (沈玮青)

  业绩

  高盛Q1净利同比大涨91%


  高盛集团周二发布了高于先前经济专家预期的一季度财报。高盛一季度净收益同比上涨91%,为34.6亿美元,去年同期该数据为18.1亿美元。营收额上涨至127.8亿美元,去年同期该数据为94.3亿美元。高盛计划用54.9亿美元作为高层和员工的福利,超出了去年同期的47.1亿美元。(沈玮青)

  高盛案或改衍生品监管格局

  不管是为扩大自身监管权限,还是蓄谋已久的秋后算账,SEC起诉高盛违规销售CDO案再将华尔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到了风口浪尖。据相关媒体披露:奥巴马近期对外表示希望尽快出台金融监管措施,否则美国经济注定会遭遇新的经济金融危机;而SEC五人组中民主党与共和党在是否起诉高盛欺诈上出现较大分歧。

  从单纯法律诉讼的角度来看,SEC起诉高盛欺诈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从分散投资者、中间商与机构投资者三方的利益博弈来看,高盛作为中间商,应该向所有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透明的投资产品服务,而不论是机构还是分散投资者均不应参与到投资产品服务中去,因为这么做实际上赋予了少数投资者“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事实上,任何投资者只要具备了上述两种不同的身份,就有充分的动力设计对自身投资有利的衍生产品。

  而高盛在这一事件上最大的疏漏在于未能真正履行对客户信息公开透明的职责。实际上,如果投资者知晓做空方保尔森对冲基金参与了该CDO的设计,均会对是否参与这场对赌游戏重新考虑。高盛虽然借口客户信息保密不提示对冲基金涉及金融产品设计,但是这事实上等于偏袒了保尔森这样的机构投资者。因此,对高盛这样的金融产品提供者提出诉讼应在情理之中。

  但是从更为广阔的次贷危机前宏观金融放松监管的背景来看,高盛等华尔街金融机构之所以会出现事后来看如此“不严谨”的错误,恐怕与监管机构单纯放松金融创新监管,而选择性地无视其风险相关。事实上,采取高盛这样做法的金融机构在华尔街并非少数。为数众多的机构投资者经常会联系券商为自己设计某种衍生产品,其目的有可能是为对冲风险,也可能是为实现自己对市场未来动向的某种判断,并让中介商做市牟利。

  如保尔森对冲基金认为未来市场将会出现下调,因而在市场仍处于过度繁荣时期即要求高盛这样的机构为自己设计CDO,并在其中大量做空,最终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巨额亏损。这里反映的更深层问题是金融创新过程中缺乏足够的风险监控,单纯依靠高盛这样的中间商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来保障交易信息的透明公开。实际上,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高盛这样的中间商更有动力与大型机构投资者合谋,从市场赚取更大的利润。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近期的公开讲话中指出,其执政期间最大的失误就在于听从了两位财长萨默斯与鲁宾的建议———衍生品交易市场容量影响有限,无需加强风险监管。而实际上金融衍生品发展突飞猛进,市场规模急剧膨胀,并且通过杠杆效应扩大了市场参与力度,如不加强监管,单单依靠市场自发监管规避危机的概率为零。

  从金融发展史来看,包括期货、期权之类的初级衍生品均经历了监管从无到有的过程。此次危机之后对于机构自创的复杂衍生品同样需要有形之手的监督。尤其是在金融产品创设独立性、透明性方面需要向市场充分公开信息;产品创设应避免过度复杂化,并由监管机构确认其创设必要性;同时买卖双方与中间商完全分离,避免最基本的“运动员”与“裁判员”身份重叠的错误。

  陆志明(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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