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汶川地震涉灾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4月21日06:51
省高院发布
本报讯 (李照彬 记者 李旭)省高院4月20日发布5起汶川地震后涉灾典型案例。省高院特别提示:“灾害发生后,五条高压线碰不得!”
A 虚假信息发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指编造和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
2008年5月14日22时30分,达州市防震办公室通过中国移动达州分公司短信平台发布了防震公告。刘某某收到短信后,开玩笑地将公告内容修改为“今天晚上将发生大余震,我们已接到上级部门预报通知,请广大市民不要过于恐慌……”,并以手机群发方式发送给陈某、陆某等12人。
陈某将短信转发给妻子赖某后,后者立即向中国移动达州分公司市场部数据中心主管求证。对方当即将此情况报告给分公司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
B 欺行霸市要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指以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积极伸出援手,各地救灾车辆奔向灾区。然而,蒲某某、赵某等3人竟准备将印有“抗震救灾”字样的横幅卖给过往车辆。
5月25日凌晨3点过,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某收费站处,3人欲以200多元的价格将横幅强行卖给一辆重庆牌照的大货车。遭到拒绝后,3人驾车追赶,并用石头和螺纹钢筋将货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砸坏。案发后,蒲某某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C 废墟财产捡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震后,绵竹市拱星镇高坪村八组的毛某某因避震来到红白镇,见镇上民房、商铺大多倒塌,无人看守,便于当年5月13日至16日期间,从倒塌民宅、商铺中盗取现金及香烟、手机等财物,合计金额近2万元。16日清晨,毛某某逃离震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6月3日,什邡法院在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内宣判了这起趁灾犯罪案件。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D 救灾款物贪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指贪污、挪用、倒卖、截留、私分抗震救灾款物的犯罪行为。
2008年9月下旬,杜某某担任平武县南坝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不应纳入灾后农房重建范围的3户人上报为灾后农房重建户,利用发放首期60%农房重建款的机会,冒名将每户9600元重建款和2000元过渡房补助款领出,将3.48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案发后,司法机关追回农房重建款3.48万元。鉴于杜某某有悔罪表现,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 假冒伪劣使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指在灾区生产、销售或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的犯罪行为。
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某医药公司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向成都某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统购消毒药剂等产品。谁知后者销售的382吨漂白粉为不合格产品,金额达103.14万元。
案发后,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消毒药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另一涉案公司罚金10万元;有关直接责任人也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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