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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两被告获刑无期 公司改制侵吞3370万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4月22日04:59

  闵行倒楼案两主要责任人判无期

  法院同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报讯 昨天,上海一中院对闵行倒楼案的两名主要责任人原上海梅陇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阙敬德和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志琴,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张志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法院同时判令,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利用公司改制侵吞资产33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2月,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经梅陇镇企业改制办公室同意进行企业改制,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人张志琴占股超过64%;被告人阙敬德占股15%。两人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挪用公司资金4.4亿搞个人理财

  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志琴利用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在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2009年4月,被告人张志琴从账户划付2500万元归还梅都公司。经审计鉴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并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200余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

  法院还查明,2006年8月,梅都公司将商品住宅项目“莲花河畔景苑”交上海众欣公司承建,并委托光启公司为“莲花河畔景苑”工程监理单位。同年10月,梅都公司开始施工。

  违规开挖地下车库致重大事故

  2008年11月,被告人张志琴将属于众欣公司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张耀雄(已另案处理),并指令“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已另案处理)安排张耀雄组织施工、违规开挖堆土。张耀雄向没有土方开挖资质的公司借用机械、人员,将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工地7号楼北侧等多处。2009年6月,张志琴与秦永林明知地下车库尚处于基坑围护期内,为赶工程进度而指令张耀雄对0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将开挖出的土方继续向7号楼北侧等处堆放。

  2009年6月27日5时许,由于“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同时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

  (《上海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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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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