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被告人阙敬德(右)、张志琴在法庭上。新华社发(陈永良摄)
新华网上海4月22日电 4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头发花白的阙敬德和身材瘦削的张志琴并排站在被告人席上。法官宣读判决书: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执行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随着两名主要事故责任人被一审判刑,2009年6月发生的上海倒楼事件,其司法审判至此告一段落。而倒楼事件留给人们的思考和教训,须臾不可忘却。
“瞒天过海”搞转制 2009年6月27日早上5时左右,上海闵行区淀浦河边的“莲花河畔景苑”再建小区,一幢再建的13层楼房轰然倒塌,一名工人被压身亡。上海“倒楼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调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志琴在负责这一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施工人员违法施工,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顺藤摸瓜,人们发现,不仅张志琴对这一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梅都公司在转制过程中也存在颇多疑点;与此同时,时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镇长助理”阙敬德也进入人们的视线。作为梅都公司前老总以及现任的大股东,他在梅都公司的转制过程中也相当活跃。2009年7月,阙敬德、张志琴等均被立案调查。
司法机关查明,阙敬德生于1958年,张志琴生于1959年,都是上海闵行区梅陇镇本地人。1995年12月,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集体企业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
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经梅陇镇企业改制办公室同意进行企业改制,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而从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司法机关已经查明阙、张二人隐匿集体资产的具体情节:其一,他们谎称绿梅公寓部分资产不属梅都公司所有,在改制中减少资产评估值2000余万元;其二,隐匿梅都公司资产中桂梅别墅的2套房屋,减少资产评估值200余万元;其三,隐瞒梅都公司已取得古美基地建房指标的事实,减少资产评估值1700余万元;其四,谎称绿梅公寓部分房屋存在拆除、损失风险,骗取上级部门减免梅都公司资产置换价值300余万元。
2000年10月,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梅都公司净资产为2000余万元。2001年2月,梅都公司被以净资产1000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张志琴占股超过6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此外,司法机关还发现,张志琴曾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自肥。2009年3月至6月间,张志琴利用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在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期间归还过2500万元。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并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200余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并收回大部分收益。
争议焦点——贪污罪主体身份 案件审理期间,阙、张的辩护人提出,两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身份。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阙敬德在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先后任副所长、所长,张志琴在征地服务所任工作人员,两人在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实际协助政府从事土地行政管理的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虽然他们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同时,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均在梅都公司从事管理职责,梅都公司的集体资产属于公共财物,两人的行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认定为贪污。
法院认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相当,对两人不区分主从犯。转制当时,时为副手的张志琴积极为“一把手”阙敬德出谋划策,目的都是为了减少梅都公司的资产评估值。考虑到张志琴在改制后的梅都公司占有股份多于阙敬德,实际分红获利大于阙敬德,在判处财产刑时予以区别体现,即分别处没收财产500万元和200万元。
回放:环环违规埋下倒楼“种子” 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是张志琴等人在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蛮干,才最终导致了倒楼事件的发生。
2006年8月,梅都公司将商品住宅项目“莲花河畔景苑”交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承建。2008年11月,梅都公司总经理张志琴将属于建筑商众欣公司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张耀雄,并指令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安排张耀雄组织施工、违规开挖堆土。张耀雄向没有土方开挖资质的公司借用机械、人员,将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工地7号楼北侧等多处。2009年6月,张志琴与秦永林明知地下车库尚处于基坑围护期内,也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为赶工程进度而指令张耀雄对0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将开挖出的土方继续向7号楼北侧等处堆放。
在这一过程中,施工方众欣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耀杰对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未予反对、制止,听任没有资质的张耀雄在众欣公司承包、管理范围内施工;众欣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夏建刚明知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堆放系违规操作而不加制止,且配合秦永林指使他人制作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众欣公司工作人员陆卫英挂名“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项目经理,其实从未履职,致使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开挖和堆放脱离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乔磊对土方施工人员资质怠于审查,虽对违规挖土、堆土曾提出过安全异议,但未依监理职责进行有效制止。
2009年6月27日5时许,由于“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作业人员一人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在阙、张被审判之前,今年2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对秦永林等6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5年、夏建刚4年、陆卫英3年、张耀雄4年、乔磊3年。此案宣判后,秦永林、陆卫英和张耀雄等3人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21日下午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