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不登记最少罚500元
来源:
沈阳日报
2010年04月23日02:25
本报讯 (记者郭宏颖)《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颁布实施后,将结束沈阳养犬管理没有地方立法的现状。
养犬不用再交管理费
家里养犬的人都知道,2009年以前,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养犬者每年必须向有关部门交纳500-2000元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沈阳市养犬每只每年要交500元管理费。省政府在2008年下发有关通知,停止征收养犬管理费,沈阳去年起不再收取这笔费用。因此,此次《条例(草案)》未再涉及养犬收费事项。
不登记最少罚五百
以前,沈阳对养犬实施许可证制度,《条例(草案)》更改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要求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如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养犬登记证,逾期仍未办理,罚500元,情节严重罚1000元,并且没收犬只。
养犬者要在取得犬只起15天内,携犬到畜牧畜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动物诊所,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症,然后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饲养幼犬的,要在犬龄满3个月后办理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还要同时出示动物健康免疫证。
犬没了要办注销手续
犬死亡或者失踪后,养犬人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不得再养犬。如果养犬人因故不得不弃养犬只,也要将其送到犬类留置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犬只死亡后,养犬人也不能随意抛弃或埋葬,要及时将犬送到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50-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养犬登记证。
流浪犬不直接捕杀
《条例(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专门设立犬类留置所,解决收容和罚没犬的存放问题,负责对流浪犬、弃养犬予以收留和处置。犬只在被收留之日起7天内,可以被认领和领养。同时,允许民间设立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但是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条例(草案)》突出体现养犬管理的人性化和规范养犬行为的可操作性,限定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为重点管理区域,每户准养一只犬,且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体高、体长标准另行公布)。携犬出户要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乘电梯时要有防护措施,在户外排便,携犬者要立即清除。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除导盲犬外,养犬者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活动场所、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出租车要征得司机同意)。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还可以处50-200元以下罚款,甚至没收犬只,吊销登记证。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立法,规范养犬的重点区域和限养犬的品种,明确每户限养一只观赏犬,将大幅度减少我市市区犬只保有量,降低犬传染病的发生率,同时减轻犬类粪便、犬吠噪音对市容卫生环境的破坏。而通过明确和规范各部门责任分工,可以避免因责任不清造成的相互推诿和管理盲区,从而使我市养犬管理更加有序。
【新闻背景】
目前沈阳市居民养犬大约25-30万只,其中50%为观赏犬。近年来,随着养犬居民增加,养犬带来的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城市管理和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近5年,有关部门每年都能接到万件以上夜间犬吠影响邻里休息、携犬出入公共场所惊吓他人等纠纷,而每年我市被犬咬伤就诊人数多达万人以上。同时,流浪犬增多,还给政府增加了管理成本,公安机关每年要捕捉和养管500余只流浪犬。近三年,市财政每年平均在养犬管理方面的投入达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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