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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石坝煤矿事故4人获刑 曾致5名矿工死亡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0年04月24日02:57

  本报讯 (记者 李锐 通讯员 樊斯坦 王广郊 实习生 王凯)矿长明知安全隐患却不整改,加之工人酒后下井违章作业,导致9辆矿车冲入320米深井下,5名矿工被轧死、1名矿工受伤。昨日获悉,备受关注的利川石坝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各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了解,被告人罗某系恩施州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石坝煤矿矿长,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系该煤矿工人。

  利川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利川市安监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石坝煤矿暗斜井没有安装阻车器、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在当年5月20日整改到位。罗某给煤矿董事长黄某汇报后已将设备购回,但没有安装。

  2009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值班期间,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等工人违反规定,酒后下井违章作业,在运送矿车下井过程中,吴某在未得到任何信号情况下,摘除挂钩,并将矿车推过防护链。曾某亦未及时将挂钩挂到车上,而与其他人一起推车;刘某见此情况未予阻止,导致9辆矿车失控冲入320多米暗斜井下,正准备下班的5名矿工被矿车碾死、1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吴某、曾某、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5死1伤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罗某身为矿长,明知该矿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通知后,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故发生后,石坝煤业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29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要求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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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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