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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业主起诉环保局 称许可垃圾场试运营违法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27日01:46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自称受到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烟气和臭味的侵害,而焚烧场使用北京市环保局颁发的临时许可证试运行,家住朝阳万象新天小区业主杨女士起诉北京市环保局审批违法。昨天,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环保局称发证符合规定。

  原告

  发半年证违反国务院规定

  杨女士诉称,她2006年入住万象新天小区后,一直受到不明来源的烟气和臭味的侵害,经常咳嗽,气喘,不敢开窗通风,夜里经常被呛醒、熏醒,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后来,她知道这些污染物来自3公里外的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且该场一直使用北京市环保局颁发的临时许可证试运行。

  杨女士曾向北京市环保局申请,要求公开核发的临时许可准许证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焚烧场历年检测数据及提交次数。而北京市环保局的回复,未答复检测数据及检测次数。

  杨女士称,根据国务院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领取有效期为5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不是其他名称和有效期的许可证。市环保局颁发的有效期为半年的“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务院规定。

  杨女士认为,焚烧场试运行已长达4年,北京市环保局没有制止的行为,且未公布焚烧场获得许可证时的环保验收信息,属于审批违法,所以起诉北京市环保局。

  被告

  许可证属临时性

  昨天庭审时,市环保局代理人称,国务院规定获得许可证需要有环保验收的条件,但按字面执行,未经环保验收的项目没有许可证,在试运行阶段就无法收集医疗废物,无法试运行和环保验收。为解决该矛盾,国家环境保护局(现已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5年将环保验收解释为根据建成设施的工艺水平和条件论证,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根据该解释,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符合发证的条件。市环保局发证时,没有降低条件,并为敦促其尽快达到验收的条件,将国务院规定的五年期缩短半年,许可证属于临时性。市环保局承认,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因设备测试,各项数据不稳定,不具备监测条件,所以环保局没有要求其提供监测数据。

  据了解,北京市环保局为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连续发放了9次临时许可证。

  此案未当庭宣判。

  探访

  担心污染有居民已搬走

  距高安屯医疗垃圾离焚烧场四五百米的经营户称,焚烧场2006年建成,虽然经过治理,但是每年到夏季,仍然有较大的异味,即使在冬天,也经常会有较轻的异味。因为是医疗垃圾,难免会有重金属等对人身伤害较大的污染物,部分居民担心受污染,已经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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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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